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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人民法院在反家暴中的作用
    日期:2015-04-27 点击:235次

    人民法院在反家暴中的作用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犯了家庭成员的健康和人身自由、甚至可能危及生命,同时对受害者造成精神上的伤害会远远大于身体的伤害。由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常常是家庭的弱者,同时伴随着发生空间局限在在家庭这个范围之内,具有隐蔽性和长期性的特点,极易使受害者由于长期压抑,而突然反抗酿成惨痛的后果,走上犯罪的道路,使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施害者。

  • 子女抚养费纠纷进入执行程序增多的原因及建议
    日期:2015-04-26 点击:262次

    子女抚养费纠纷进入执行程序增多的原因及建议一是强化离婚或子女抚养纠纷案件中父母的法律知识教育和道德教育,并把法律知识教育作为必经程序,明确父母法律义务,提高父母责任意识,弘扬尊老爱幼传统风尚。二是完善履行担保措施,要求对子女抚养费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约定履行担保措施,并对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惩罚性措施,以促使义务人主动履行,最大限度化解执行风险。

  • 现阶段夫妻财产权中存在的问题
    日期:2015-04-25 点击:194次

    现阶段夫妻财产权中存在的问题任何遗嘱和赠与,其财产承受人都明确的,即财产承受人为原财产人指定的,并且遗嘱和赠与都是单方、无偿的法律行为,体现了原财产所有人处理财产的自由权利。如把应有个人承受的财产变为夫妻共有,有悖于遗赠人的意志,不符合保护公平合法财产所有权的原则。因而,在《婚姻法》中做出“除外”的规定,是不合理的。鉴此,《婚姻法》第17条第4项应改为:有偿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无偿继承或赠于合同中明确归夫妻共有的财产。第18条第3项修改为:无偿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 关于探视权在执行中的几个问题浅析
    日期:2015-04-25 点击:336次

    关于探视权在执行中的几个问题浅析探视权在执行实践中,往往对执行法官对于探视权的调解有争议。一般民事案件的执行大多数是物,行为也不多,但都有一个明确而不变的执行标的,所被执行的对象均处于相对静止的状态。但探视权的执行案件中,所探视的对象是有生命的人,被探视的子女随着自己年龄、知识程度、身体及智力发育程度等诸因素的变化,作为子女或父、母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工作的稳定性、居住环境、健康程度、是否再婚等诸因素的变化,都会自然而然的影响到探视权的行使效果。

  • 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处理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
    日期:2015-04-23 点击:219次

    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处理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诉讼能力问题。如果当事人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共同出庭,离婚与否都由其自行决定。如果当事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要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 对离婚案件庭审突发事件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日期:2015-04-23 点击:286次

    对离婚案件庭审突发事件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三是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或者生理方面的疾病。当前农村,女方患有精神类疾病、抑郁症的情况较多,并且往往是家庭暴力的受害对象,从而引发娘家人不满,矛盾升级;另外,女方不能生育或男方无性能力的案件,因一方说话未注意对方的感受,往往容易瞬时导致情绪激动,引发冲突。

  •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现状、成因及对策
    日期:2015-04-23 点击:230次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现状、成因及对策针对当前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存在的现状、原因及问题,普法活动应该更具体、更深入的开展,让每位公民知道,谁突破了法律的底线,法律都依照公平的标准对违法者予以制裁,因为,法律本身就是对人们的行为起着教育、指引、预测、评价的作用。

  • 农村赡养纠纷案件的法律思考
    日期:2015-04-23 点击:183次

    农村赡养案件的法律思考加大庭前调解力度。认真分析每一起赡养纠纷发生的原因,然后有针对性地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处理。如因家庭条件所限、生活习惯各异、生活上照料不同、不均衡等原因引发的赡养纠纷,明确告诉其应加强在生活方面的照料,给予精神上的安慰,讲解法律规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如因财产分配不均而引发的赡养纠纷,在查明财产的基础上,阐明扶养、赡养、继承、赠与等相关的法律知识,说明子女不得以赡养做为谈判条件,来胁迫老人做出对其名下财产处理的各种让步和妥协。儿女若以以亲情为绑架条件,来谋求不义不孝之财的做法当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禁止。

  • 子女被他人收养后对生父母不再承担赡养义务
    日期:2015-04-22 点击:154次

    子女被他人收养后对生父母不再承担赡养义务另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况且我国的收养属于完全收养,因此,李某与养父的收养关系成立后,原被告之间已不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母子关系,其原有的权利和义务,也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 审理解除同居关系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
    日期:2015-04-22 点击:623次

    审理解除同居关系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于补办结婚登记之前男女双方关系性质的认定,应全面考虑<<婚姻法第>>第八条的规定。首先,该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根据该项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必须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是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标志和前提;反而言之,未取得结婚证的,双方的夫妻关系未确立,双方不产生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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