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篡改遗嘱一定丧失继承权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指出:“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事实婚姻能否成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对于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而形成事实婚姻的,之所以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不能允许行为人以事实婚姻去肆意破坏依法登记的合法婚姻。法律不保护事实婚姻,但必须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受非法侵犯。民事案件中对事实婚姻不再承认,是因为事实婚姻双方应当知道结婚应依法登记而故意不予登记,由此引起的不利于己的后果,当事人双方应当分别承担。
丈夫是外国国籍,妻子在国内如何办理离婚 法院无法确认国外一方准确地址的。这种情况下,在国内起诉离婚的一方最好在起诉时明确告知法院,以免延误诉讼时间。对此类情况,法院一般采用公告送达,涉外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个月,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普通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期间为60天。
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或离婚手续,应准备哪些证件材料离婚无配偶的当事人尚须提交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原件。若有关判决书系国外法院作出且离婚另一方为中国公民,属缺席判决或判决时离婚另一方居住在国内的,须提供我有关法院裁定承认该外国法院判决的裁定书。
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离婚应当如何办理中国公民在国外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转收养后的养女能否再领回魏平夫妇与张某夫妇签订的收养协议合法、有效。收养关系一旦成立,没有法定事由不得随意解除。理由是:我国《收养法》中虽然对转收养未作明文规定,但是转收养的形式要件没有违反《收养法》的总原则以及社会公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故法院不能解除张某夫妇与魏兰的收养关系。
收养成年人此案收养关系成立吗本案涉及收养成年人问题。在收养立法中关于能否收养成年人的问题,我国理论界争议一直很大。一种意见认为,收养成年人弊多于利,不予允许。收养成年人动机复杂,历史上发生收养成年人的风潮,都伴随着进城、招工、顶岗、“农转非”、出国等现象而出现。这些收养动机不纯,一旦达到目的,收养形成的家庭极易解体。故某些为赡养老人的成年人收养可通过遗赠抚养协议解决。
事实收养的认定和保护徐某夫妇与陆某的祖父母间并无收养协议,也未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或者在公证处公证,陆某的户口也一直未迁入徐某夫妇户头。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徐某夫妇与陆某间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只能成立抚养关系。但鉴于徐某夫妇在抚养陆某成人的过程中,尽了大部分的抚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陆某的遗产可对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徐某夫妇酌情予以分割。
如何处理此种隔代收养关系我国不少的多子女家庭经族人说合后,有将儿子送给无后代或无儿子的嫡亲或叔伯本家成“嗣”的习俗。所谓的成“嗣”也就是现在所说收养。收养,通常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无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行接收他人送养的子女的性质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收养也不同于寄养。寄养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一种委托代养行为,被寄养人和受托人之间不产生父母子女关系。从本案案情看,原告张某单方接收他人送养的小孩的行为,不符合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收养关系不能成立;也不符合寄养的特征。因此,张某的这种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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