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婚姻家庭律师 >> 财产分割

处理婚财案件的原则及法律适用

日期:2015-04-21 来源:北京民事诉讼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92次 [字体: ] 背景色:        

浅析婚财案件的表现形式及法律适用

作者:渑池县人民法院 孙松涛、贾佳

婚财案件指当事人双方在婚姻缔结过程中发生的财产纠纷,多由婚约失败而引起。婚财案件与一般的财产纠纷案件不同,也与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有一定的区别。下面,笔者针对婚财案件的几种表现形式、产生原因和处理时的法律适用做一浅析。

一、 婚财案件产生的历史原因

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对我国婚姻风俗影响较深。因此封建的婚姻思想是产生婚财案件的历史根源。封建的婚姻制度产生于我国周朝时期,在西周,统治者即设立了掌管婚姻事务的官方机构(媒氏),专门负责男女婚配。西周时规定了严格的婚姻制度,如:“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无媒不交”。在婚配联姻程序上也有专门的规定,如婚配须经“六礼”方能成婚。“六礼”制度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纳采”,“纳征”即相当于现在的“彩礼”和“聘礼”。

周朝的婚姻制度是我国旧婚姻制度的基础,其一直延续至今,深深地影响了后世。旧的封建婚姻制度,使财产往来在联姻中成为主要内容,也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产生的根源。在二千多年封建社会的历史中,历朝历代虽对婚姻制度有不同的改变,但始终没有逾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纳采”,“纳征”等封建婚姻制度的束缚。

1949年之前,人民民主政权时期,实行了男女婚姻自由的新婚姻制度,从而除了封建包办买卖婚姻的旧婚姻制度,从本质上改变了由封建思想束缚的“六礼制”联姻方式。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颁布了两部《婚姻法》(即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又对1980年的《婚姻法》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进一步巩固了“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的新的婚姻制度”,新的婚姻制度虽然废除了旧的封建婚姻制度,但是人们长期受封建思想的束缚,旧的婚姻观念一时难以改变。尤其是在我国农村,还存在着“自由婚姻”与“包办婚姻”共存的客观事实,“父母包办”,“媒约之言”,“纳彩”,“纳征”,“大操大办”等不良婚俗仍占着主导地位。婚姻联姻中的财物往来是产生婚财案件的直接因素,但纵观我国婚姻制度的发展历史,不难看出旧的婚姻制度对人们思想的影响是产生婚财案件的历史根源。

二、婚财案件的几种表现形式及法律关系

婚财是与缔结婚姻有关的当事人双方的财产往来。在缔结婚姻中,人们选择配偶不可避免地要考虑对方的经济条件,这是无可非议的。因为结婚就意味着组成家庭,不仅是“两情相悦”,爱情的结合还要考虑到维持生活、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承担社会义务等问题。但婚姻毕竟还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如果把财产的多少做为缔结婚姻的主要内容,这与我国新的婚姻制度相违背。同时婚约一旦解除必然产生财产纠纷。在我国由于旧的婚姻观念的影响,人们通常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订婚赠送或花费一定的财物已成风俗。随着经济的发展,订婚财物的多少也随之增加。从六十年代的一个笔记本、一方手帕等纪念性物品,到七八十年代的手表、自行车及现在的金银手饰、家用电器、电脑、摩托车、汽车等高档物品。彩礼在给付财物的同时还要给付一定的现金,其花销额已相当惊人。随订婚财物品种和数额的增多,财物往来的性质也表现出多样化,表现的具体形式也视不同情况有所不同,为此我们在处理婚财案件时有必要分析婚财的几种表现形式及法律关系。

(一) 订婚彩礼

彩礼是男女双方在联姻过程中,为了建立婚约而相互给付的财物。给付订婚彩礼以结婚为目的。其从形式上好似民法上双方订立合同时的“订金”,如果联姻失败理应相互返还,目前我国农村大都以此为民俗。但“婚约”含有身份关系的内容,在法律上与订立合同有本质的区别,“彩礼”与“订金”显然也不能等同。为此一般认为“彩礼”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它包含有赠与、索取和不当得利的多种因素。实践中在处理以彩礼为标的的婚财纠纷案件时,对物品等价值较小的纪念性物品一般视为赠与,对物品价值较大的,以促成婚姻为目的的贵重物品则视为不当得利,对以结婚为要挟而索要的物品视为索取。

(二) 赠与物品

当事人双方在恋爱和婚约期间,由于感情所致或为了早日促成婚姻相互给付一定的物品和财物,称之为赠与。此种赠与与民法上的赠与合同有所区别,因为当事人在恋爱和婚约期间,双方形成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包含有一定的身份内容。法律上虽不予保护,但它的存在却是不容置疑的。为此在婚约和恋爱期间相互赠予的财物价值不大,双方都出于自愿,应当认定为赠与,等同于民法上的一般赠与。如果赠与的财物比较贵重,又以促成结婚为目的,则不应认定为赠与,在婚约解除时,而应认定为不当得利。

(三)结婚聘礼

结婚聘礼是指男女在即将结婚时,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财物或礼金。聘礼俗称送大礼,在我国农村存在比较普遍,已经形成一种风俗。聘礼给付的财物价值比较大,尤其是我国的贫穷地区,更是严重。最早给付的聘礼价值为数百元现在为数千元甚至上万元,在农村已形成一种危害社会的陋俗。给付聘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为此聘礼的性质在婚约解除后,接受聘礼的一方应视为不当得利。

(四)借婚姻索取的财物

此种财物纠纷是指当事人一方在联姻过程中,借婚姻来要挟,索要另一方财物的行为。索取财物的目的有的是为了婚后取得一定的经济保障,能更好地生活,有的是为索要财物归己所用。索要财物的主体,可能是联姻的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其亲属。但索要的手法均为借婚姻要挟,抓住对方急于成婚的心理,迫使对方给付一定的财物,做为结婚的条件。此种现象产生的主观原因是由于旧的婚姻制度和封建思想对人们婚姻观念的影响所致,客观原因是由于我国农村目前存在着男多女少,男子成婚的困难大于女子的现象所造成。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我国婚姻法在总则中已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为此索取的财物在婚约解除后,应视为不当得利。

(五)包办买卖婚姻

包办买卖婚姻是指当事人的父母或亲属,违背或不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强迫其与他人成婚而收取他人财物或达到某种目的的现象。包办买卖婚姻不以感情为基础,是旧的婚姻思想的延续,是一种陋俗,也是违法行为。随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不断发展,包办买卖婚姻在我国已逐渐消除,但在边远农村和贫空落后的地区还有所存在,为此应当加以重视。应当指出的是在拐卖妇女犯罪中也有买卖婚姻的情况,但二者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前者是一般的民事违法行为,而后者则是严重的刑事违法行为,在案件处理上也不能相提并论。

(六)借婚姻骗取的财物

骗财骗婚在社会上时有发生,但借婚姻骗取财物的行为与一般的诈骗行为有一定的区别。首先当事人在骗财过程中,其目的不是为了婚姻,而是为了骗取财物,婚姻只是其骗财的一种手段。在实践中,一方在骗取财物后婚姻关系即告结束,如果发生财产纠纷,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为诈骗,情节轻微的属于婚财案件。如果骗取财物后与受害者成婚,虽然没有感情属于形式上的合法婚姻,但其财产纠纷应属于婚姻财产纠纷,不能视为诈骗。借婚姻骗取财物属于违法行为,其骗取的财物属违法所得。

(七)一方借婚姻玩弄异性而发生的财产纠纷

借助婚姻玩弄异性,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玩弄者所花费的财物,因其目的不是为了结婚,而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其所给付的财物属于不正当开支,是其自愿的。为此在婚约解除后,其给付的财物应视为赠与。

三、处理婚财案件的原则及法律适用

婚财案件多由当事人双方在婚约期间发生纠纷,在婚约解除后而产生。“婚约”是一种旧的婚姻风俗,在我国法律上虽没有被废止,但也不提倡,其效力不受法律保护。为此当事人单独以“婚约”为标的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产纠纷,因争执的标的是财产关系,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当受理。处理婚财案件的法律适用,首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和《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确定案件的性质,然后进行办理。针对不同情况的婚财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应引用不同的法律规定。下面就婚财案件的不同情况的法律适用来分析:

(一)一般在婚财纠纷中的“彩礼”、“赠与物”、“聘礼”等被认定为赠与的,应适用《民法通则》72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判令不予返还。被认定为不当得利的财物,适用《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一般判令返还财物。

(二)对于借婚姻索取的财物和借婚姻骗取的财物,因为“索取”和“骗取”均为违法行为,除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外,其所得财产为违法所得,原则上按不当得利适用《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判令返还受害人。

(三)买卖婚姻为违法行为,由此所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物得,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物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故原则上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的精神,判决收缴国库。

(四)对于以订婚为名,以赠送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的人,其所交付给对方的财物,是为达到非法目的而自愿交付的,应按赠与物对待。无论何方提出解除婚约,均不予退还。

(五)对于婚约解除后争执的财物归属不清的,双方当事人又举证不力时,价值较大的视为共同共有财产,适用《民法通则》第78条之规定,予以分割。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