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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对探望权实现的思考
    日期:2015-04-18 点击:152次

    对探望权实现的思考探望权也可以称为探视权、探亲权,是指夫妻在离婚之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或母),享有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去关心未成年人子女成长和教育或与其进行一定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人是指未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探望义务人是指离婚后直接带领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在某些父母一方或双方不在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可以成为探望权利义务人的主体。

  • 对当前赡养纠纷案件的几点探讨
    日期:2015-04-17 点击:167次

    对当前赡养纠纷案件的几点探讨子女因家庭财产分配不均,把平时积累的怨气发泄在赡养纠纷中。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父母在子女结婚后即分家生活,在分家时,由于家庭当时的经济状况及父母对子女的观念(尤其疼爱程度)差异等原因,在财产分割时确有不平均情况,有的子女认为在分家产时父母存在偏心,遂产生怨气,在父母年老需要赡养时,以家产分配不公为由,拒绝尽赡养义务。如我们在审理杨某某诉其长子赡养纠纷一案,其长子认为在分家时父亲杨某某没有分给他财产,且盖房时杨某某不仅没有给他添附资金,相反又向他索要了宅基款,认为父亲对他偏见太大,从而拒绝赡养其父杨某某。

  • 谈离婚损害赔偿中的有关问题
    日期:2015-04-17 点击:183次

    谈离婚损害赔偿中的有关问题如果不具备该条件,例如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四种情形之一,但没有被判离婚,也就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离婚这一要件还要求离婚的客体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如果是无效婚姻,如婚前隐瞒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而导致的离婚,并无适用离婚损害赔偿之余地,同样,对于可撤销婚姻被撤销后也不适用该制度。

  • 探望权纠纷案件不宜缺席判决
    日期:2015-04-15 点击:460次

    探望权纠纷案件不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不利于执行。缺席判决难免加大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影响探望权的实现,给执行带来许多困难,对于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被告,只能采取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 关于赡养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日期:2015-04-15 点击:188次

    关于赡养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老年人医疗保障处理时存在的问题。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使得就医不再困难;同时医疗制度的改革使得医疗费用迅速上涨。面对老人居额的医疗费用,应该不应该判由子女给付,成为法官判决时的困惑。从法律规定看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子女应当在父母患病时应当及时为其出钱医治,但治疗有些疾病费用巨大,而子女们的经济条件不好,给付能力有限,无力支付巨额费用。

  • 由同居关系引起的抚养和财产纠纷如何来确定案由
    日期:2015-04-15 点击:349次

    由同居关系引起的抚养和财产纠纷如何来确定案由案由仍定为“解除同居关系”。理由是:对于单纯的同居关系的确认或者解除等纠纷,人民法院按规定可以一律不予受理。对于因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审理同居关系案件,其实主要是对同居关系期间形成的财产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抚养问题的审理。如果当事人对这两方面问题都有争议的,需要一并审理,因此,在立案确定案由时仍然按“解除同居关系”比较合适,象离婚案件一样作为一种复合之诉。

  • 浅析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
    日期:2015-04-15 点击:339次

    浅析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以及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 协议离婚后一方不履行探视权的救济
    日期:2015-04-15 点击:193次

    协议离婚后一方不履行探视权的救济中止探视权只是探视权行使的障碍,并非剥夺,当以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除后,探视权人原享有的探视权可以恢复,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视权的行使。探视权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探视权人按照协议或者法院判决实施探视时,还应该考虑子女的意旨。如果子女不同意在约定或者法院判决的探视时间接受非抚养一方的探视,探视权人不得强行探视。

  • 离婚案件受损害方赔偿的问题不容忽视
    日期:2015-04-15 点击:118次

    离婚案件受损害方赔偿的问题不容忽视为保障离婚案件受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得到既合法、又合理的赔偿,笔者建议应注重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利用法制宣传日、颁布纪念日、巡回讲座、典型案例剖析以及类似案件现场开庭等形式,让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并能运用有关法规条文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把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制、探视权、损害赔偿等法律规定作为维权的有力武器。

  •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权处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日期:2015-04-15 点击:158次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权处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权的债务人不参加离婚诉讼的特殊性,决定夫妻认可的夫妻共同债权存在两种情况,即一种是真实的夫妻共同债权,其中又包括合法的债权和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另一种是虚构的夫妻共同债权。无论是真实的夫妻共同债权或者是虚构的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只要当事人认可或者当事人有充足理由,根据自认的证据规则,是能够予以认定的,也没有理由不予认定。然而,这种在法理上看能够站得住脚的事实认定,却存在着待证的问题,存在着深层次的法律冲突,而且这种法律冲突解决起来难度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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