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电子证据浅论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电磁形式、光学形式或类似形式储存在计算机存贮器中的信息,包括计算机程序及程序所处理的信息,如各种系统软件、应用软件、文本、图形等①。对于电子证据的概念,目前并无定论,以上定义只是帮助我们初步了解其性质和特征。
论夫妻财产制分居表明夫妻间感情在疏远或变化,夫妻双方所得财产处于分离状态,双方在经济上、财产上的联系逐渐减少收入归各自所有,而地台戏各自财产的处理,他方也不例外极少参与。关于夫妻分居后新生债务的性质,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探望权的判决和执行执行内容具有长期性。探视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内容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的特点。被探视子女在未成年之前,只要被执行人或协助义务人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只能不断采取执行措施。这样不仅增大了法院的工作量,而且如果每次探视中执行法官都要参加,对被探视子女无形中也会造成其心理阴影。
赡养纠纷案件的反向思考有的老人仍有封建家长思想,认为老人应当像古代家族长者那样权威,忽视子女的权利。特别是对媳妇,老认为媳妇是外人,有重要的事背着媳妇,媳妇没有参事议事权,只有义务,导致媳妇意见大,婆媳矛盾突出,结果造成赡养纠纷。有的甚至因为媳妇未能生下孙子,在生孩子需要照顾期间,假以白眼,甚至冷嘲热讽,与媳妇结下怨根。很多婆媳老死不相往来,使儿子在家庭间处于两难,父母又认为是媳妇作梗,最终引起赡养纠纷。
离婚诉讼常见财产问题解析关于约定财产是指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制或个人财产制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女权主义与婚姻家庭立法我国现行法律有关夫妻平等生育权法律体系欠缺,特别是调整具有特定身份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核心法—婚姻法中没有明确夫妻间的平等的生育权,这种立法的空白使得夫妻关系的法律调整不可避免的出现漏洞,因此,立法者必须正视夫妻人身关系的特殊性,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男女平等生育权的内容,为惩罚配偶间侵权的行为和救济受害者创造前提条件。
试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问题《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只要有了“过错行为”,不问结果,受害方即可提请损害赔偿,而物质损害赔偿一般是以“损害结果”的实际存在为前提,离婚损害赔偿不问结果,就不存在物质损害赔偿的问题。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我国已有较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三十年代,始自《中华民国民法典亲属编》。依其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的方式约定夫妻财产;该项契约的订立、变更或者废止,非经登记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夫妻在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作为约定财产制。这应视为我国历史上正式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
如何预防、惩治和消除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也是暴力行为,家庭不应成为法律的禁区。但是由于它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蔽性和涉及个人隐私等特点,与社会暴力相比,还是有其一定的区别。比如,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有着紧密的婚姻或血缘关系,所以惩罚家庭暴力不是越严越好,而以预防为主;双方既有矛盾又有共同利害关系,只要加害人改过,受害人并不希望严加惩办。因此,法律和执行者对家庭暴力的干预、介入和惩治,在时机、方式、程度和效果方面,要周密考虑,区别对待。
探望权浅议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给当事人有更宽泛的选择空间,这样既有利于使双方当事人保持融洽的关系,同时有利双方安排各自的生活和工作,在方式上,当事人可以约定与子女进行短时间的会面,也可以约定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将子女带走进行短期的共同的生活并按时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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