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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如何通过释明确保探望权的行使及执行
    日期:2017-12-17 点击:149次

    如何通过释明确保探望权的行使及执行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对子女享有探望权,被告应当对原告该权利的行使给予必要的协助;但探望权的行使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度,原告行使对刘某某探望权,应当以不影响刘某某的正常生活起居为准。故对原告提出的行使探望权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 子女一次性支付大额赡养费后是否应继续支付赡养费
    日期:2017-12-17 点击:890次

    子女一次性支付大额赡养费后是否应继续支付赡养费《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由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均为公民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以父母子女之间的人身关系为基础,通过协议的方式亦不能变更或免除这一义务。故这一协议约定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协议。

  • 养老协议书的法律性质认定
    日期:2017-12-17 点击:303次

    养老协议书的法律性质认定第一,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的义务。所谓法定就是无需约定,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第二,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虽未就赡养费的标准进行明确约定,但是立法的精神在于保证被赡养人基本的、与一般人持平的生活水平

  • 赡养协议不免除赡养义务
    日期:2017-12-17 点击:185次

    赡养协议不免除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赡养协议首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该规定再次强调了尊重被赡养老人的真实意愿、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两个关键点。

  • 赡养费支付与刑事财产刑的冲突和适用
    日期:2017-12-17 点击:224次

    赡养费支付与刑事财产刑的冲突和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无劳动能力人的赡养义务
    日期:2017-12-17 点击:274次

    无劳动能力人的赡养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则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性质之认定
    日期:2017-12-13 点击:163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性质之认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银行支取记录及借条等证据,被告张某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两原告和被告张某之间虽系父母子女关系,但并不影响他们之间借款合同的效力。故本院确认两原告与被告张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沈某某对借款事实和借条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撑其辩称意见,故本院对被告沈某某的异议不予采信。

  • 夫妻之间借贷关系的认定条件
    日期:2017-12-13 点击:167次

    夫妻之间借贷关系的认定条件随着中国经济多年来的持续高速增长,民间借贷在社会生活中空前活跃,融资环节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及疑难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注意对借贷合意、款项交付等要件事实进行严格审查。案涉纠纷发生在特殊身份的夫妻之间,对于借贷的真实性及债务清偿或免除情况的认定是本案审理的重点。

  •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应当作为个人债务
    日期:2017-12-13 点击:248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应当作为个人债务《婚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试图在夫妻债务的外部关系上寻求兼顾债权人和夫妻间未举债一方利益的平衡,从司法实践角度看,此种平衡也是现行婚姻法体系回应现实的必然结果一一在夫妻合谋损害债权人利益与不幸婚姻成为人生的经济枷锁两条同样黯淡的道路上所作的无奈妥协。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夫妻离婚后应如何偿还
    日期:2017-12-13 点击:352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夫妻离婚后应如何偿还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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