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内容怪异遗嘱的两份判决
案情介绍:
刘志成与郝英是一对老夫妻,自1960年结婚以来他们共生育了三个子女,分别是儿子刘刚、大女儿刘美丽、小女儿刘美华。从2005年开始,考虑到老两口上了年纪,独自居住多有不便,两个女儿便开始轮流照顾老两口的日常起居、住院治疗等。2015年3月75岁的郝英因病去世,刘志成也担心自己的身体,便于2015年5月亲笔写了一份遗嘱,内容为,“遗物及遗产归郝英所有,郝英死亡后归刘美丽所有。刘刚没有供养,刘美华因家庭条件好,不参与其遗产继承。”
2015年12月刘志成在家中过世,父母去世之后年逾五旬的刘家三兄妹却因父亲名下位于东丽区房屋的继承闹上了法庭。原告刘刚认为这套房子应该由三人平均继承,各继承三分之一的份额;刘美丽则认为根据父亲生前的遗嘱,该房屋中属于父亲的份额应全部归自己继承,自己应继承75%的份额;刘美华则表示自己听从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登记在刘志成名下的东丽区房屋是刘志成与郝英的夫妻共同财产,郝英2015年3月去世时未留有遗嘱,则属于其的50%份额应由刘志成及刘刚、刘美丽、刘美华各继承12.5%。同时,刘志成2015年12月去世时是留有遗嘱的,且法院认定该遗嘱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根据该份遗嘱的内容,刘志成的遗产均归大女儿刘美丽继承,其遗产范围包括其享有的50%份额,以及从郝英遗产中继承的12.5%的份额。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东丽区房屋由刘刚继承12.5%的份额,刘美丽继承75%的份额,刘美华继承12.5%的份额。
一审判决之后,刘刚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父亲名下东丽区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自己应分得三分之一的份额。二审法院认为,房屋中属于郝英的50%份额按照法定继承没有问题。刘志成的自书遗嘱虽然成立,但是郝英先于刘志成死亡,该遗嘱对郝英不产生效力,对该部分仍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依法改判东丽区房屋分别由刘刚、刘美丽、刘美华各继承三分之一的份额。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能否按照刘志成自书遗嘱的内容进行遗产继承。
《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由此可知,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同时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特定情形下即使遗嘱已经规定了遗产归属,仍必须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
上述案例中,被继承人刘志成所写的自书遗嘱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合法有效,但是,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因订立遗嘱时继承人郝英已经先于刘志成去世,故该分部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二审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律师需要提醒的是,《继承法》对遗嘱的形式、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完全符合法定要件的遗嘱才是有效的遗嘱,才能作为遗产分割的依据。因此,一定要重视遗嘱的书写,为了避免所书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最好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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