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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律师观点

对赌协议失败后,高达2亿元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18-03-25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85次 [字体: ] 背景色:        

对赌协议失败后,高达2亿元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介绍:

近日,小马奔腾创始人的遗孀金燕因先夫的对赌协议,被判承担2亿元的夫妻共同债务,这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所判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最大金额。消息一出,将一直以来饱受热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推上了风口浪尖。

小马奔腾,业内具有很高信誉的影视文化公司,业务范围涵盖到文化产业的各个领域。2011年,小马奔腾的创始人李明以及其他股东与建银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投资公司”)签订了《增资及转股协议》,同时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即“对赌协议”,约定:如果小马奔腾没有能够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上市,则投资方建银投资公司有权要求小马奔腾实际控制人中的任何一方一次性收购建银投资公司所持的小马奔腾股权。然而,小马奔腾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并没有上市。更为不幸的是,小马奔腾的创始人李明于2014年1月2日因突发心肌梗塞意外去世。

2016年10月,建银投资公司以李明的遗孀金燕为被告,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认为“对赌协议”中的股权回购义务是李明与金燕的夫妻共同债务,请求金燕在2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建银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金燕承担2亿元范围内的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金燕不服,2017年12月6日正式提起上诉,诉讼费高达104万余元。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赌失败后,这笔高达2亿元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通过该两条规定可知,出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债权人起诉要求偿还债务时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很低,即除法定两种情形外,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是一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一规定一直以来广受诟病,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条作了修正,即在第24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其中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款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补充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原规定,排除违法犯罪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和恶意串通侵害夫妻一方权益的行为。

本案中,虽然金燕一直强调自己对当时“对赌协议”的签订并不知情,也没有签字,巨额的投资款项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是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共同生活并不限定于夫妻日常家庭生活还包括了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案件涉及的债务即属于李明在经营公司时产生的债务,其负担股权收购义务的前提,显然是为了期望小马奔腾公司上市带来的经济等多方面的利益,该利益亦将属于金燕,该债务的产生指向家庭经营活动,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并最终判决金燕对上述2亿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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