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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费如何计付
    日期:2017-12-27 点击:189次

    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费如何计付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导致夫妻矛盾不断加剧,在法院第二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分居生活,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丧失了和好的机会,至今夫妻分居已近2年,虽然被告保证改正缺点,但原告仍坚持要求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予以准许。

  • 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如何确定
    日期:2017-12-27 点击:258次

    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如何确定法院认为,是否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取决于维持原、被告婚姻关系的基础是否动摇,即夫妻关系是否已经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本案中,由于原、被告婚后在家庭经济、感情沟通、子女抚养等问题上出现矛盾,并得不到有效化解,致使双方的争执进一步升级,并最终导致在2014年8月出现分居的情况。

  • 以对方侵害“生育权”为由起诉离婚能否获得支持
    日期:2017-12-27 点击:163次

    以对方侵害“生育权”为由起诉离婚能否获得支持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本案原、被告虽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关于生育子女的分歧伤害了夫妻感情,且自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一直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达到《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予以支持。判决: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康某离婚。

  • 夫妻间关于忠实义务的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17-12-27 点击:212次

    夫妻间关于忠实义务的协议效力如何认定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无相反证据证明协议的签订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且不存在人身性债务约定,忠诚协议内容可以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其有效性。

  • 同居关系解除后,如何分割不动产
    日期:2017-12-27 点击:172次

    同居关系解除后,如何分割不动产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 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置的不动产,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
    日期:2017-12-27 点击:209次

    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置的不动产,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离婚时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可以按照如下方式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房屋本金和已还贷款利息的比例,乘以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含婚后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实际购房款(房屋购买价+离婚时已还全部利息)某离婚时房屋市场价。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能否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日期:2017-12-27 点击:210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能否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离婚纠纷即夫妻间的内部关系中,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考虑以下两个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倘若以上两个条件均不满足,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中“生活困难”如何理解
    日期:2017-12-27 点击:139次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中“生活困难”如何理解原告谢某与被告张某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不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虽然彩礼的给付会导致被告张某生活较婚前有所改变,但张某未举证证实其存在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况,对其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1)准予原告谢某与被告张某离婚;(2)驳回被告张某要求原告谢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 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应否返还
    日期:2017-12-27 点击:130次

    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应否返还彩礼具有较为浓重的风俗习惯色彩,在农村及经济落后地区较为普遍,且动辄十几万元的彩礼亦有愈演愈烈之势。对于结婚时间较短(一般指不足一年),且给付彩礼数额较大(一般指五万元以上),可以考虑适当放宽“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但返还比例不宜过高。

  •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确已共同生活彩礼应否返还
    日期:2017-12-27 点击:304次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确已共同生活彩礼应否返还彩礼返还纠纷案件,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两年。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给付方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应自向民政部门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之日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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