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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生父能否以侵犯其生育权为由拒绝“私生子
    日期:2017-12-17 点击:238次

    生父能否以侵犯其生育权为由拒绝“私生子“私生子"在法律上被称为非婚生子女,是指合法婚姻之外生育的子女。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双胞胎子女直接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日期:2017-12-17 点击:237次

    双胞胎子女直接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根据国际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主流理念“子女利益最佳原则"或者“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指导,妥善处理离婚中的子女抚养权问题就显得非常重要。而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的处理,最关键的方面就是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归属问题,换言之就是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于离婚的男方或者女方。

  • 婚内抚养费如何确定陈甲诉陈乙抚养费案
    日期:2017-12-17 点击:160次

    婚内抚养费如何确定陈甲诉陈乙抚养费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只要出现了“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子女就可以行使权利,离婚并不是子女主张抚养费的前提条件,婚姻关系存续时,子女也可以主张抚养费。

  • 吴甲诉吴乙抚养费案
    日期:2017-12-17 点击:229次

    吴甲诉吴乙抚养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生母死亡,生父和继父谁有权成为孩子的抚养人
    日期:2017-12-17 点击:438次

    生母死亡,生父和继父谁有权成为孩子的抚养人父母离婚后,子女通常随抚养条件较为优越的父母一方生活,另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前提是自身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或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费数额及给付期间的确定
    日期:2017-12-17 点击:169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费数额及给付期间的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法院应予支持。

  • 子女意见及抚养能力并非判定抚养权的决定因素
    日期:2017-12-17 点击:170次

    子女意见及抚养能力并非判定抚养权的决定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其中,《意见》第十六条规定: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

  • 父母约定一方与非婚生子女不具有亲子关系是否有效
    日期:2017-12-17 点击:144次

    父母约定一方与非婚生子女不具有亲子关系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王甲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双方都有抚养的义务。

  • 子女探望权的内容及其行使方式
    日期:2017-12-17 点击:140次

    子女探望权的内容及其行使方式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母探望子女的权利不仅限于与子女会面,而是包含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等一系列与抚养、教育子女相关的权利。

  • 探望子女是否是父亲或者母亲的法定义务
    日期:2017-12-17 点击:267次

    探望子女是否是父亲或者母亲的法定义务探望不仅可以满足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与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同时这一规定对社会道德起到了重要的导向作用,减少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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