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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屋赠与妻子,未过户前能否撤销

日期:2018-03-25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60次 [字体: ] 背景色:        

婚前房屋赠与妻子,未过户前能否撤销

案情介绍:

赵大军与宋媛媛2014年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一年之后两人开始谈婚论嫁,宋媛媛提出要求赵大军把他婚前购买的南开区1302号房屋中50%的份额赠与自己,被爱情冲昏头脑的赵大军爽快地答应了。但是由于1302号房屋仍有20万元贷款尚未清偿无法办理房屋“加名”手续,于是二人签订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书》,明确约定“本人赵大军自愿将南开区1302号房屋产权的一半赠与宋媛媛,待贷款还清之后双方再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二人登记结婚了。

谁料两人的婚姻在婚后第二年就出现了问题,宋媛媛去法院起诉了赵大军要求离婚。眼看着婚姻保不住了,赵大军这才想起1302号房屋至今还没有办理房屋“加名”手续,自己也不想再赠与给妻子了,于是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宋媛媛的房屋赠与。法庭上宋媛媛则认为《婚前财产协议书》的性质属于夫妻财产的约定,是不能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撤销的。

那么,法院会支持赵大军的诉讼请求吗?

律师点评

本案虽然只是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但是却涉及夫妻赠与房产约定的效力、房产权利的转让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等诸多法律问题。

首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规定为夫妻在此期间对包括赠与房产在内的财产进行约定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夫妻约定的财产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第二,《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亦属于不动产权属变动,应依照登记生效原则,确认房产转让的效力,不能以婚姻财产为由将赠与房产转让的效力置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之外。第三,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条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为夫妻在赠与房产过户前对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行使任意撤销权提供了依据。

那么问题的关键在于,在认定夫妻一方向对方赠与房产的行为效力时是否能够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呢?

律师认为,单独的婚姻关系的协议适用婚姻法,婚姻关系中的房产赠与,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调整这些法律关系,应当适用婚姻法、物权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认同这一观点,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中明确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因为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赠与人无偿地将赠与物交给受赠人,受赠人是纯获利益者,从财产角度看,赠与就是“白给”,履行赠与合同的结果就是赠与人财产的减少和受赠人财产的增加,赠与合同双方利益是失衡的。这既是对其财产权的一种保护,也是对赠与合同双方利益的适度平衡。

上述案例中,赵大军与宋媛媛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书》,本质上就是对宋媛媛的赠与,在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之前,是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撤销的,法院最终支持了赵大军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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