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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确定
    日期:2017-12-28 点击:223次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确定综合分析双方的抚养条件,被告的经济能力较好,又有固定的住房,而且原、被告的非婚生儿子一直由被告及其家人抚养,被告的妻子亦表示愿协助被告抚养儿子,为给小孩一个稳定成长环境,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考虑,本院认为儿子应随被告生活为宜,原告请求儿子由其抚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答辩要求儿子由其抚养,理由充分,予以采纳。

  • 同居关系解除后,一方承诺给对方的青春损失费能否兑现案例一
    日期:2017-12-28 点击:253次

    同居关系解除后,一方承诺给对方的青春损失费能否兑现案例一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那么根据这一条司法解释,小梅和小强因为没有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法院对此可不予受理。

  • 同居关系解除后,一方承诺给对方的青春损失费能否兑现
    日期:2017-12-28 点击:116次

    同居关系解除后,一方承诺给对方的青春损失费能否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补偿的范围之内。不论青春损失费还是因为分手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都不属于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所以,法律未对同居关系加以干涉,这一关系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 同居关系解除后,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的生活借贷如何偿还案例一
    日期:2017-12-28 点击:269次

    同居关系解除后,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的生活借贷如何偿还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 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案例二
    日期:2017-12-28 点击:206次

    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案例二期间所购置的财产应当按照出资情况予以分割。双方争议的同居期间所购房屋及车辆均登记在胡某名下,现郑某要求分割财产,但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出资情况,故原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分割是适当的。郑某要求重新分割房屋及全部车价款的一半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 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案例一
    日期:2017-12-28 点击:257次

    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案例一沈某提交双方银行卡名下及存款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录音、录像、短信、租房账单记录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其收入用于支付房租及家庭生活开支,谭某收入则存起来用于自行购房。除录音和录像外,谭某认可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其中,租房账单记录记载了2011年10月至2013年3月期间的房租、水费、电费及网费共计13,886元。沈某称自同居起至2012年11月的房屋租赁费用均由其支付,仅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间的费用系谭某支付。

  • 同居关系解除后,不动产外其他财产如何分割
    日期:2017-12-28 点击:217次

    同居关系解除后,不动产外其他财产如何分割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原则可以总结、归纳依次如下:一是意思自治原则。即双方按照自己的意愿达成分割财产的协议,根据协议来处理财产。二是区分共同所有和个人所有原则。如果双方协议未成,那么对于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要区分财产的性质,是共同所有还是个人所有,如果财产是属于共同所有性质,则应该平均分割,如果是个人所有性质,则谁的财产归谁所有。

  • 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日期:2017-12-28 点击:269次

    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婚姻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的同居期间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处理,其前提条件是 “夫妻"双方之前有一段看似合法却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关系,本案原被告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只是普通的同居关系,不具有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前提,故涉案房产并非原被告共同共有。

  • 离婚纠纷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17-12-27 点击:117次

    离婚纠纷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原告的婚前财产,应归原告所有。双方婚后共同财产酉勺情予以分割。平湖市钟埭街道新群村彭家桥7号房屋建房时审批为原、被告及其他家人,应为家庭共同财产,故原告要求分割该房屋的意见,不予支持;同时因建造该房屋所欠债务,为家庭共同债务,也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对于被告提出的因添置家庭共同财产、为儿子上大学所借债务及为儿子购买电脑所欠债务,由于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不予认定。

  • 离婚后能否单方变更子女姓名
    日期:2017-12-27 点击:188次

    离婚后能否单方变更子女姓名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既然已经协商确定其子随原告金某姓氏,故双方离婚后被告冯某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其子姓氏改随自己姓氏,其行为违反社会习俗;根据《[ 81 ] 法民字第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有关批复内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之规定精神,被告改变子女姓氏的行为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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