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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名下,离婚时另一方能否主张按
    日期:2017-12-08 点击:216次

    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名下,离婚时另一方能否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婚姻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

  •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房屋权属如何确认
    日期:2017-12-07 点击:310次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房屋权属如何确认实践中,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离婚产生纠纷,有两种情况居多。一是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父母名下,由子女使用,子女离婚,房屋权属的确认这种情况,房屋归出资的父母一方所有。因为父母与子女婚姻的关系属于婚姻外部关系,与夫妻的特殊身份无关,因此应坚持物权变动以登记公示为准的制度。房产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屋虽交付子女使用,但房屋仍归父母所有,子女只是享有使用权,双方共同负有返还的义务,离婚时该房产不能分割。

  • 离婚案件中父赠与房屋的归属如何认定
    日期:2017-12-07 点击:142次

    离婚案件中父赠与房屋的归属如何认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制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认定当事人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所有必须是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而且还是将个人的特有财产和夫妻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除外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而在本条款所述的当事人结婚前之前提下,其通过继承、接受赠与及其他合法方式等所取得的财产则均应属于个人婚前财产。

  • 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或第三人名下的产权如何认定
    日期:2017-12-07 点击:360次

    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或第三人名下的产权如何认定如果其子女已成年,那么子女已经具有管理和处分财产的权利能力,则该房屋由其自行处分,任何人无权干涉;(2)如果其子女未成年,那么子女的财产监护人代为管理,夫妻离婚后,实际上是由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取得对房屋的居住权和管理权,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代管房产,直到其成年后将房产交付给子女。如果另一方今后发现该方擅自处理房产等行为损害了被监护子女的利益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 夫妻房产赠与合同在变更登记前能否撤销
    日期:2017-12-07 点击:186次

    夫妻房产赠与合同在变更登记前能否撤销依据《合同法》中赠与合同一节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

  • 法律有没有对姓名的限制性规定
    日期:2017-12-04 点击:295次

    法律有没有对姓名的限制性规定姓名决定权。也称命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自然人的命名权在出生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行使,但这并不影响具备命名能力后的姓名变更权。当然,父母给自己的孩子起名字也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否则将难以获得登记。

  • 妻子遭受家庭暴力,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日期:2017-12-03 点击:178次

    妻子遭受家庭暴力,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则构成虐待。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家庭暴力,但由于家庭暴力本身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很多当事人更是抱着“家丑不可外扬"、“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想法,忍气吞声,这在客观上更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

  • 子女赡养父母、父母抚养子女、夫妻抚养义务的问题
    日期:2017-12-03 点击:301次

    子女赡养父母、父母抚养子女、夫妻抚养义务的问题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这既是夫妻双方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有的夫妻约定各自的工资或收人归各自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夫或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如当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关治疗费用。当然,夫妻之间的这种抚养义务只存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离婚了,夫妻关系得以解除,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自然也就没有了。

  • 抚养权之争,拿什么来抚慰孩子受伤的心灵
    日期:2017-12-03 点击:193次

    抚养权之争,拿什么来抚慰孩子受伤的心灵以上两个案例都是关于离婚时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案例1是以和平的方式,案例2则是采取了暴力的方式。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尤其是在中国进人独生子女的时代的今天,父母对于孩子的重视更是无与伦比,简直成了父母所有的希望和寄托。于是,一旦离婚,对孩子抚养权的争夺便进人白热化程度。如果夫妻双方能达成一致固然可喜,但一旦协商不成,就只能靠法院判决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孩子抚养权一般以最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

  • 妻子与他人同居,丈夫离婚索赔获支持
    日期:2017-12-03 点击:225次

    妻子与他人同居,丈夫离婚索赔获支持一方面是通过损害赔偿,使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实际财产损失得以填补,精神伤害得以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被损害的利益因此得到救济和恢复。另一方面是惩罚导致离婚原因的侵权行为,令有过错的配偶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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