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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可以认定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17-12-23 点击:165次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可以认定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分居协议书》约定“财富中心房屋归李某某拥有,李某某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唐某甲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该协议书系唐某甲与上诉人李某某基于夫妻关系作出的内部约定,是二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在彼此之间进行分配的结果,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利益,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 同居关系认定以及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
    日期:2017-12-21 点击:320次

    同居关系认定以及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千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 仅凭开房记录不足以认定与他人同居
    日期:2017-12-17 点击:202次

    仅凭开房记录不足以认定与他人同居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 同居期间的男女双方是否享有对方财产的继承权
    日期:2017-12-17 点击:184次

    同居期间的男女双方是否享有对方财产的继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六条的规定,未补办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间的关系按同居关系处理,任何一方不享有夫妻财产分割和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财产的权利。

  • 婚内强奸能否成为离婚的法定条件
    日期:2017-12-17 点击:247次

    婚内强奸能否成为离婚的法定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而可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

  • 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准予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过错方少分或不
    日期:2017-12-17 点击:306次

    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准予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过错方少分或不分感情是维系夫妻婚姻和家庭生活的纽带。夫妻间应当相互尊重和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在共同生活期间,应珍惜建立起的夫妻感情,但被告却不能正确对待婚姻和家庭生活关系,生活不检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坚持离婚,经调解没有和好希望,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

  • 一方婚前房产结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17-12-17 点击:205次

    一方婚前房产结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以夫妻双方名义办理房产证时,对该民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是明知的,这是魏某对自己婚前取得的房产基于其与孙某某的婚姻关系而作出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应将该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未对共同所有的房产各自所占份额进行约定,故推定为夫妻共同共有,各半分割

  • 如何认定一方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17-12-17 点击:271次

    如何认定一方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符合法定情形
    日期:2017-12-17 点击:195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符合法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

  • 法院能否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亲子鉴定程序
    日期:2017-12-17 点击:220次

    法院能否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亲子鉴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6月15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指出: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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