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是否应支付抚养费
案情介绍:
刘梅和李刚于2005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3月确立恋爱关系,恋爱两年后于2008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8月生育一女李小娜。孩子出生之后,双方因孩子照顾、抚养问题产生分歧,经常争吵,夫妻感情受到严重伤害。
2012年7月双方发生争吵之后,刘梅带着女儿回娘家居住生活,双方开始分居,分居期间李刚既没有来看望孩子也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分居多年之后,李梅觉得这样的婚姻已经毫无意义,于2015年7月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除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主张孩子由自己抚养外,还要求李刚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分居三年期间的孩子的抚养费共36000元。
法院庭审中,李刚同意离婚,也认可双方自2012年7月开始分居,承认分居期间自己确实未支付过抚养费,但是不同意补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
那么,法院是否会支持刘梅的诉讼请求呢?
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便夫妻双方分居生活,但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是不会因此受到影响的,任何一方仍应负担子女的抚养费。
上述案例中,原告刘梅与李刚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生活并不影响双方对婚生女李小娜的抚养义务,双方均确认自2012年7月起分居,且李刚认可分居期间并未支付过抚养费,因此,法院综合考虑李刚的收入情况以及实际生活需要,支持刘梅要求的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后李刚一次性支付36000元抚养费。
律师需要提示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会认为请求分居期间抚养费的主体应当是婚生子女,而非夫妻一方。故在离婚诉讼中,不支持夫妻中的一方要求支付孩子分居期间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此时,就需要以孩子为原告,另行提起诉讼来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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