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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经典案例专栏简介

民商经典案例包括本团队律师承办的以及具有借鉴价值的房产继承纠纷案件、离婚诉讼案件、合同纠纷案件等。

  • 两则“自甘风险”规则适用典型案例
    日期:2023-09-29 点击:42次

    两则“自甘风险”规则适用典型案例2023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抓实公正与效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5个典型案例,运用“小案例”阐释“大道理”,积极传播真善美、传递正能量,讲好中国法治故事。其中,张某某诉韦某某健康权纠纷案涉及“自甘风险”规则的司法适用,系最高法通过典型案例方式为《民法典》中新设规则的具体应用提供参考。

  • 对犯罪未成年人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案
    日期:2023-09-27 点击:8次

    对犯罪未成年人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案家庭教育指导之前,河北区法院、妇联和妇女法律心理帮助中心积极对接、密切联系,妇联工作人员主动向案件承办人了解基本案情,双方通过社会调查进一步掌握了小天的家庭背景以及成长历程。小天父母早年离异,父亲获得小天的抚养权,但多年来,父亲未能充分履行监护人职责,对其疏于管教。由于父子之间缺少有效的家庭教育及沟通,双方的误解、矛盾逐步加深,最终导致小天初中未毕业即辍学外出打工。打工期间,小天结识了犯罪人员,在不正确的价值观驱使下误入歧途,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 李某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
    日期:2023-09-25 点击:23次

    李某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为避免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 王某某等诉龚某名誉权纠纷案
    日期:2023-09-25 点击:31次

    王某某等诉龚某名誉权纠纷案为有效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可以判令行为人通过公开道歉等方式消除不良影响。

  • 自愿购买销售者已明确告知过期的酒水,不支持十倍赔偿
    日期:2023-09-25 点击:19次

    自愿购买销售者已明确告知过期的酒水,不支持十倍赔偿经营者在销售时,对食品过期情形已经作出明确说明和提醒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经营者主观上并无故意误导消费者购买过期食品的欺诈意图。消费者在对此明知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购买,购买后又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主观牟利意图明显,客观上亦不存在因误食过期产品而受到损害的可能,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本案的裁判,一方面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关于惩罚性赔偿适用时应具备的主观构成要件,另一方面亦体现了诚信原则在对具体案件裁判规则适用上的调整和矫正功能,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23号指导性案例所确认的“知假买假”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张十倍赔偿的裁判规则的补充和完善。

  • 买受人明知车辆存在权利瑕疵仍然购买,应风险自担
    日期:2023-09-25 点击:71次

    买受人明知车辆存在权利瑕疵仍然购买,应风险自担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辆债权受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明确约定了车辆的来源、性质及交易存在的潜在风险,并约定了风险责任承担,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邹某按照协议价格将款项交付路某,路某也将车辆交付邹某,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邹某称涉案车辆被某租赁公司拖走,诉请返还购车款,该情形属于邹某签订协议时应当预见的风险。遂判决驳回邹某的诉讼请求。

  • 出卖人不能以买受人已使用了设备为由免除己方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日期:2023-09-25 点击:19次

    出卖人不能以买受人已使用了设备为由免除己方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机械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设备交付时验收合格。法院经现场勘验,要求某机械公司换回其原有的零部件后,进行现场试生产,以进行设备检验,但某机械公司不予配合。法院另要求某机械公司对某智能公司所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恢复和维修,某机械公司亦拒绝提交维修方案。后法院根据某智能公司的申请,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涉案熔喷布设备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两套设备在设计、生产时就缺少基本零件和关键部件、安全设施,质量不合格,无法生产出合格的熔喷布。法院遂判决解除涉案买卖合同,判令某机械公司返还货款。

  • 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时,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吗?
    日期:2023-09-14 点击:40次

    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时,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吗?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能否冲减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是一种法定义务,商业保险区别于工伤保险的法律强制性,属于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福利待遇,故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不能冲减工伤保险。

  • 用户对电子邮箱账号及邮件数据享有权益
    日期:2023-09-12 点击:14次

    用户对电子邮箱账号及邮件数据享有权益数据作为信息记录存在于人体之外,并具有相配套的各种形式的物理存储和传播介质,具有客观性,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用户对电子邮箱中以电子邮件形式所表现的数据集享有权利。基于免费邮箱的一般使用情况,在一定条件下对服务使用方的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是合理且必要的,但“清空邮箱”条款的内容与免费邮箱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用户注意。

  • 虚拟财产设置隐形使用门槛构成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日期:2023-09-12 点击:30次

    虚拟财产设置隐形使用门槛构成消费者权益的侵害经营者在网页宣传中对电子优惠券设置兑换时限、使用规则、限制条件或指定内容等重要信息,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的,需承担未履行真实、全面告知消费者商品信息的责任。无法确定电子优惠券价值的,应按照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确定赔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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