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民商经典案例专栏简介

民商经典案例包括本团队律师承办的以及具有借鉴价值的房产继承纠纷案件、离婚诉讼案件、合同纠纷案件等。

  • 丈夫赠与第三者财产妻子诉讼追回
    日期:2022-12-12 点击:133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和约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还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无偿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更是直接损害了配偶的财产权益,于情于理于法都应予以否定的法律评价。

  • 杨某乙申请指定监护人案
    日期:2022-12-04 点击:123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下,更需要多部门紧密合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本案就是一起妇联组织主动报告信访工作中发现的侵权线索,司法行政有关部门认真履责,主动作为,联防联动,共同维护受害妇女合法权益,帮助其摆脱困境的典型案例。

  • 张某、王某虐待儿童案
    日期:2022-12-04 点击:183次

    张某、王某虐待儿童案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共同收集固定证据,开展立案侦查。经鉴定,小莲为轻微伤。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王某和张某因虐待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协调民政部门将小莲临时安置在儿童福利院,并委托社工开展心理测评和心理疏导,帮助其走出心理阴影。

  • 刘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日期:2022-12-04 点击:121次

    刘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反家暴法创设的重要制度,主要功能在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给受害人提供一道“隔离墙”。法院两次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强制执行,用司法权威有力保护了妇女权益。

  • 落实隔代探望权,解老人思孙之苦
    日期:2022-11-30 点击:110次

    落实隔代探望权,解老人思孙之苦关于本案是否系重复起诉,前案民事判决确认了老王夫妇对小王享有探望权,但因该案中张某未到庭应诉,无法查明小王生活的具体情况,判决时未确定具体的探望方式,直至本案成讼,双方就老王夫妇对小王探望权的行使矛盾较大且无法协商一致,老王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协助其行使探望权并确定具体的探望方式,与前案不属于重复起诉。

  • 同饮者已经履行了照护责任 无需承担赔偿
    日期:2022-11-14 点击:86次

    同饮者已经履行了照护责任 无需承担赔偿法院认为被告小沈等5人都已经履行了照护责任,对苏某最终的高坠身亡缺乏可预见性,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被告物业公司,法院认为,法定的安全保障主要体现为协助性和防范性,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体现在双方均认可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中,是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合理区域范围。原告将公共秩序维护义务苛求为被告物业公司的保安应发现苏某异常举动,超出合理范畴,扩大了物业公司的职责,法院不予支持。

  • 股东收取公司转款的行为虽不构成人格混同,但亦应在其所收款项及利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日期:2022-08-22 点击:132次

    股东收取公司转款的行为虽不构成人格混同,但亦应在其所收款项及利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法院将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列为当事人是否构成程序违法或适用法律错误
    日期:2022-08-22 点击:425次

    法院将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列为当事人是否构成程序违法或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据此,在个体工商户注销后,虽然法院仍将其列为当事人,但是也同时列明了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并在开庭之日认可其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出庭应诉,该种做法并无不当,且对本案实体判决结果并无实质影响,不构成程序违法或者适用法律错误。

  • 最高法院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十则典型案例
    日期:2022-06-20 点击:160次

    最高法院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十则典型案例主张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另一方提供证据使一方主张存在借款关系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人民法院不应支持一方要求对方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 一审未申请鉴定,二审能否再提出
    日期:2022-02-23 点击:238次

    当事人在一审中不愿申请司法鉴定,未承担举证责任。二审法院可以重新确定举证期,由对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且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法律并未规定一审未申请鉴定的当事人不能在二审提出鉴定申请,其亦在二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并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故二审法院批准该项鉴定申请并无不当。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