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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玩火致灾,谁担责?

日期:2023-11-2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熊孩子”玩火致灾,谁担责?家长不得不看!

文源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盼望着, 盼望着,寒假如期而至,“神兽”出笼了,但伴随寒假模式开启,小朋友们在家玩耍时也要注意防范火灾。对小孩玩火造成火灾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其家长或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武某房屋屋檐下堆放了一堆废纸箱及其他杂物,12岁的小李前往武某家找其儿子玩耍。两个“熊孩子”出于好奇贪玩,用打火机将废纸箱点燃,引发火灾,导致武某房屋墙面瓷砖、门窗、水管、电线、太阳能灯等物品都有不同程度的损毁。武某与小李父亲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本院,要求小李父亲赔偿其房屋修复费用。

法官调解

临潼法院新丰法庭杨金艳法官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双方了解基本案情,发现本案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原告武某相应物品已烧毁,损失价值不易量化,房屋修复费用如果不申请鉴定则难以确定;二是原被告双方系同村村民,平时关系较好,且火灾系两家孩子玩耍共同造成,简单一判了之不利于彻底化解矛盾。

为促进睦邻友好,贯彻调解优先原则,杨法官通过背靠背方式开展调解。一边向原告释明其需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后果,同时,火灾发生及损害后果与原告儿子也有关系;一边向被告释明,虽原告的实际损失尚未量化,损害实际存在,加之监护人缺乏对孩子安全教育,未尽到监护责任,原告诉请并非无理取闹;经过多轮耐心细致调解,最终皆同意找双方认可的工人就损失估价,估价现场达成调解意见并当场履行完毕。

“临小法”说法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现年12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玩火致灾导致武某房屋受损,而王某作为李某的监护人,应当就武某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熊孩子”玩火致灾,监护人须“买单”,寒假如期而至,儿童天性好玩,该案提醒家长务必看管好小孩,家中打火机、火柴等尽量放在小孩子看不见、够不着的地方,时刻加强孩子安全教育,切实尽到监护责任。

法条及相关规定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文字:杨慧慧,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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