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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经典案例专栏简介

民商经典案例包括本团队律师承办的以及具有借鉴价值的房产继承纠纷案件、离婚诉讼案件、合同纠纷案件等。

  • 私自调取患者病历,调取人和医院是否构成侵权?
    日期:2024-01-05 点击:7次

    私自调取患者病历,调取人和医院是否构成侵权?病历中记录了医疗活动的全过程,也记载了患者个人的健康信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是否可以向医疗机构调取或复印他人病历?医疗机构在患者本人未同意或出具授权材料的情况下,可否向他人提供患者的病历?近日,北京三中院针对由此引发的一起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 保险合同解除中不可抗辩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日期:2024-01-05 点击:14次

    保险合同解除中不可抗辩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保险合同订立时事故已发生,投保人就此向保险人作了不实告知,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可抗辩期已过为由,要求保险人对该项隐瞒的事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自发性娱乐活动中突发猝死事件参与者及组织者责任之认定
    日期:2024-01-04 点击:7次

    自发性娱乐活动中突发猝死事件参与者及组织者责任之认定一般而言,打麻将等自发性娱乐性活动不具有危险性,每位参与者在活动过程中仍应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考虑自身状况,量力而行。出现病情发作情况,其他参与者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可认定已尽到了必要的救助义务。除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人员外,不能苛责公众在此类活动中承担较高的救助责任。

  •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 婚姻可以被撤销
    日期:2024-01-04 点击:11次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 婚姻可以被撤销婚姻自由要求婚姻当事人作出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应是真实完整的,系建立在彼此信任了解的基础之上。《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母亲遗留的宅基地自建房,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
    日期:2024-01-04 点击:14次

    母亲遗留的宅基地自建房,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农村房屋和宅基地拆迁征收补偿款,一般包括一次性搬家费、拆迁奖励款、宅基地补偿款、房屋补偿款等项目,可大致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农村宅基地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款不能简单全部继承。

  • 叶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案——为生活困难妇女离婚后设立居住权
    日期:2024-01-03 点击:17次

    叶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案——为生活困难妇女离婚后设立居住权为避免黄某某可能面临离婚后无处可住的困境,通过适用民法典“居住权”规则,对涉案房屋“分而不割”,女方仍然可以居住在涉案房屋内。考虑到房屋的第一层(地面)已出租,涉及案外人的权益暂不宜处理。黄某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且行动不方便,酌定房屋的第二层由黄某某使用,第三层由叶某某使用,楼梯和第四层(三层半)由双方共同使用。

  • 参与“掰手腕”活动受伤是否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日期:2024-01-01 点击:11次

    参与“掰手腕”活动受伤是否适用自甘风险规则,“掰手腕”是一种广泛存在的大众文体活动,具有高于一般社会生活的固有风险,该固有风险容易导致参与人的手臂受伤。而曾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或应知“掰手腕”存在风险的情况下,自愿参与并导致右侧肱骨下段骨折的损害后果,符合自甘风险规则的构成要件。

  •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的责任认定
    日期:2023-12-30 点击:17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的责任认定在承揽合同关系中,如果承揽人在完成任务时自身遭受损害或者致人损害,原则上定作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有例外情形,即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首先,从李某乙的定作义务看,李某乙要求满某某承揽的工程为农民自建一层住宅,为此其提供了相应的工作场所,该定作任务符合正常人认知和农村实际情况,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危险,李某乙对定作该工程并无过失。

  • 周某琼等虚假诉讼案——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
    日期:2023-12-28 点击:15次

    周某琼等虚假诉讼案——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本案被告人恶意串通,实施虚假诉讼行为转移财产,以达到逃避履行债务的非法目的,直接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且极大干扰司法秩序,严重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民法院对各虚假诉讼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彰显了从严打击虚假诉讼、依法维护司法秩序和司法公信力的鲜明态度及坚定决心,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守住法律和道德底线,共同构建诚信社会。

  • 先立“诉前调”字号的法院是否可视同为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日期:2023-12-26 点击:10次

    先立“诉前调”字号的法院是否可视同为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各自当地法院起诉。该管辖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双方均可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当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在两地法院发生管辖争议的情况下,先立“诉前调”字号的法院可以视同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在后立案的法院应将受理的案件移送至在先立案的法院,由其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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