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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经典案例专栏简介

民商经典案例包括本团队律师承办的以及具有借鉴价值的房产继承纠纷案件、离婚诉讼案件、合同纠纷案件等。

  • 恋爱期间转账赠与,表情达意无需返还
    日期:2023-12-12 点击:48次

    恋爱期间转账赠与,表情达意无需返还虽然司法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恋爱关系的状态及阶段、导致恋爱关系终止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方的赠与目的,从而认定是否是附条件赠与。

  • 北京牌照权利与车辆权利冲突下优先保障位阶规则确立
    日期:2023-12-11 点击:52次

    北京牌照权利与车辆权利冲突下优先保障位阶规则确立北京车辆牌照属于政府宏观调控范畴。司法实践中,存在通过虚假结婚、租赁、买卖等手段获取北京牌照的行为。北京牌照权利逐步成为诉讼热点。人民法院对北京牌照权利的性质认定、权利归属、租借买卖行为等予以规范并确定相应的裁判規则,对于依法参与北京牌照乱象治理、严格规范转移登记程序具有重要的司法价值和法治导向。

  • 某石材公司与某采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12-07 点击:53次

    某石材公司与某采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非违约方主张按照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一方提交录音证据而对方否认的,法院应如何认定
    日期:2023-12-07 点击:38次

    一方提交录音证据而对方否认的,法院应如何认定原告提交通话录音,拟证明双方就解除合同达成合意。对方质证称该证据无法证明通话对象系被告本人。原告据此认为被告未指出录音内容存在任何疑点即否认该证据,属于有能力质证而拒不质证情形的,法院不应支持该观点。

  • 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如何认定直播间运营者的责任?
    日期:2023-12-07 点击:31次

    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如何认定直播间运营者的责任?直播间运营者能够证明已经尽到前款所列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

  • 确认出资事实的诉求不具有诉的利益应裁定驳回
    日期:2023-12-06 点击:34次

    确认出资事实的诉求不具有诉的利益应裁定驳回即使法院对件某如出资的事实予以确认,其结果并不会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确定的法律关系,亦不包含确定性的权利义务内容。作某如的诉讼请求系单纯的事实确认,不属于确认之诉请求的裁判事项,故应裁定驳回件某如的起诉。一审法院对件某如的起诉予以受理并作出实体判决错误,二审依法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件某如的上诉请求不成立。

  • 合理认定分家单以及遗嘱的效力
    日期:2023-12-06 点击:49次

    合理认定分家单以及遗嘱的效力遗嘱法定形式要件的要求,才能充分保障茂嘱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原告提交的遗嘱不能确定代书人,二位见证人也表示该遗嘱并非其执笔书写、并未在场见证书写的全过程且仅在书写完毕的遗嘱中签字,严重违反了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应当不予认可。

  • 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后补交反驳证据,法院以超期举证为由不予接受系属适用法律错误
    日期:2023-12-05 点击:52次

    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后补交反驳证据,法院以超期举证为由不予接受系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杉源公司虽主张鲁健公司委托其研发便携式双臂电子血压计,但并未提交书面的委托开发合同,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虽显示双方对血压计产品合作事宜进行沟通,但是并未体现研发要求、研发费、验收标准等合同基本内容,不能证明双方的合作方式是由杉源公司为鲁健公司研发血压计产品。即使是基于之前双方合作的运动手环项目,杉源公司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双方就研发血压计产品达成新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原审法院认为,杉源公司的诉讼主张没有证据支持,应予驳回。

  • 被告缺席审理中,法院是否可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进行审查
    日期:2023-12-05 点击:29次

    被告缺席审理中,法院是否可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进行审查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的规定,被告一审时经法院依法传唤,因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而依法缺席审理,法院未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进行裁判,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二审过程中,被告未提供诉讼时效已过的新证据,法院未再就诉讼时效进行审理,适用法律亦无错误。

  • 陈某某诉上海某门诊部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
    日期:2023-12-03 点击:26次

    陈某某诉上海某门诊部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个人信息难以归入隐私权的私密信息范畴,而应界定为一般的个人信息。故原告主张被告侵犯了其隐私权,于法无据。但被告在处理原告个人信息的过程中确实存在不妥,被告在庭审中亦自愿以书面方式就个人信息处理问题向原告道歉,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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