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乙申请指定监护人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月,杨某甲(女)在姐姐杨某乙的陪同下,到区妇联寻求帮助。经了解:杨某甲与王某2015年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婚后无子女。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加之婚后杨某甲罹患精神分裂症,王某对杨某甲有家暴、虐待行为,并无法保障杨某甲的基本生活。2021年8月,杨某乙将杨某甲从家中接走照顾,并经杨某乙申请,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宣告杨某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鉴于杨某甲的父母都已去世,且处于离婚诉讼期间,从长远考虑,杨某乙希望能够申请本人作为杨某甲的监护人。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求助后,区妇联按照《北京市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益问题线索发现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第一时间向区有关部门报告了情况,共同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启动多部门联防联动工作机制。检察机关接线索后,根据杨某甲仅具备限制行为能力,无法全面陈述客观事实,且杨某乙存在举证困难的情况,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建议依法为杨某甲指定适格监护人。同时,为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4万元。2022年6月,在多方共同努力下,杨某乙申请指定监护人一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法院指定杨某乙作为杨某甲的监护人。
三、典型意义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下,更需要多部门紧密合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本案就是一起妇联组织主动报告信访工作中发现的侵权线索,司法行政有关部门认真履责,主动作为,联防联动,共同维护受害妇女合法权益,帮助其摆脱困境的典型案例。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关于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的通知》
对下列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检察机关应当作为重点对象,协同妇联组织加大救助帮扶力度:一是属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农村妇女;二是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三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违法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妇女;四是身患重病或者残疾的妇女;五是赡养义务人没有赡养能力或者事实无人赡养的老年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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