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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隔代探望权,解老人思孙之苦

日期:2022-11-30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作者: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王亦华,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处理。

案情介绍

王某与张某婚后育有一女小王,因两人常年在外工作,女儿小王自出生后就一直由爷爷奶奶照顾。2018年,王某因交通事故去世,张某将小王带走另组家庭,不让老王夫妇探望。经诉讼,法院已判决老王夫妇有权探望小王,因张某未到庭,具体探望方式由老王夫妇与张某双方协商解决。

然而,张某仍以判决未确定具体探望方式由拒绝老王夫妇探望小王,老王夫妇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协助其行使探望权,并确定探望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具体为:每两周探望一次,每月第二个、第四个周五自放学后从学校接走,至周日上午十点前送回;寒假期间,自假期开始的第二日十点前接走,至第五日上午十点前送回;暑假期间,自假期开始的第二日十点前接走,至第十二日上午十点前送回。张某抗辩认为,老王夫妇的本次诉讼属于重复起诉;老王夫妇在徐州生活,小王已在无锡上学,老王夫妇要求的探望方式会严重影响小王的正常生活和学习,请求驳回老王夫妇的诉讼请求。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老王夫妇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月最后一周的周日9时将小王接走探望,至当日15时前将小王送回张某处,张某应予协助;驳回了老王夫妇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说理

因已有生效民事判决确认老王夫妇对小王享有探望权,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老王夫妇本次起诉是否系重复起诉及在本案中如何认定老王夫妇对小王的探望方式。

关于本案是否系重复起诉,前案民事判决确认了老王夫妇对小王享有探望权,但因该案中张某未到庭应诉,无法查明小王生活的具体情况,判决时未确定具体的探望方式,直至本案成讼,双方就老王夫妇对小王探望权的行使矛盾较大且无法协商一致,老王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协助其行使探望权并确定具体的探望方式,与前案不属于重复起诉。

关于具体的探望方式,本院向小王询问时,小王表达了不愿意跟爷爷奶奶回家过夜,但在母亲陪伴下可以与爷爷奶奶见面吃饭的意愿。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小王与老王夫妇之间的祖孙亲情不能也不应因王某的去世而割断,张某与老王夫妇之间的矛盾亦不应成为阻碍老王夫妇探望小王的理由,老王夫妇对小王的探望权应予保证。法院根据小王目前的学习生活情况及自身的意愿,确认老王夫妇对小王的探望方式为每月最后一周的周日9时将小王接走探望,至当日15时前将小王送回张某处,张某予以协助。探望时张某是否陪同应征询小王的意愿决定,如果小王对于本院判决的探望时间不同意,老王夫妇不得强行探望。

法官评析

在婚姻家庭领域,案件审理要考虑人情因素,特别是基于血缘关系的伦理亲情;从法律层面来看,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王夫妇作为老人,能经常探望孙女是其获得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径,符合尊老敬老的价值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判决祖父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隔代探望孙子女已有先例,不让祖父母探望孙女有违公序良俗。故于情于理均应在本案中保障老王夫妇探望孙女小王的权利。

现有法律未就祖父母对孙子女的隔代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进行明文规定,但法律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的性质是亲权的内容,行使探望权,涉及直接抚养一方和子女的利益,其具体的行使应保障直接抚养一方和子女的利益,尤其应该考虑被探望人自身意愿,不应对被探望人现有的正常学习与生活造成妨碍。

本案中,老王夫妇思孙心切,为了实现对孙女的探望权,甘受舟车劳顿之辛苦,向法院承诺愿意每次探望时均自徐州来锡,小王亦向法院表达了可以在母亲陪伴下与祖父母见面的意愿。法院根据被探望人小王的实际学习生活情况及意愿,对老王夫妇行使探望权的具体方式进行确认,并要求张某予以协助,有利于维系并增进祖孙亲情,系在司法裁判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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