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微信记录,打官司能赢吗?法院判决支持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朱啸轩,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微信作为一种网络传媒工具,具有聊天、语音通话、网络支付等多种功能,使用人数众多,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也越来越多,仅凭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获得支持?近日,如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崔某在南通市开发区附近某菜市场内贩卖蔬菜,被告谢某2019年在菜市场附近开设饭店,2019年7月开始在原告处采购蔬菜,一直未给付货款,三个月后欠款越来越多,原告于是向被告催要欠款,并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欠款明细,被告在微信中也认可欠款的事实,并承诺会尽快给付,但一直未能兑现,后被告饭店因经营不善关门,原告无法联系上被告,故诉至法院。立案后法院依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和传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原始的手机记录,显示有微信名,微信昵称为被告饭店名称,电话号码为被告号码,并通过微信转账归还了部分款项,同时,因被告结欠多人款项,另有其他案件在审理中,显示的被告微信均是一致,因此可以认定是原、被告之间进行的微信聊天;从微信的内容上看,聊天记录内容完整,能够印证原告起诉的事实,被告对欠款的事实及原告发送的欠款明细、金额也均予以认可,且对话记录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故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电子数据属于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若干证据规定》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微信聊天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微信记录等电子数据不要轻易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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