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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王某虐待儿童案

日期:2022-12-0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至2021年5月期间,小莲(女,8岁)的继母王某与生父张某以其不听话为由,多次采用殴打、烟头烫、不给吃饭、不让进家门等方式对小莲实施虐待,造成其额部、腰背部等多处软组织损伤,左小腿、双手烫伤。社区居委会主任于某某发现小莲的伤情后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共同收集固定证据,开展立案侦查。经鉴定,小莲为轻微伤。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王某和张某因虐待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协调民政部门将小莲临时安置在儿童福利院,并委托社工开展心理测评和心理疏导,帮助其走出心理阴影。

事后,针对张某实施的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检察机关支持小莲及其生母提起撤销张某监护人资格和追索抚养费的民事诉讼,并协调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法院经审理依法撤销张某的监护人资格,并要求其每月支付抚养费。

三、典型意义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是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实现对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的重要环节。本案中,正是居民委员会的发现报告,才使小莲得以进入司法保护程序。案发后,检察机关积极开展了溯源治理。对积极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及时报案,让小莲受到妥善保护的社区居委会主任于某某,建议街道办事处对其表彰。依据强制报告制度的规定,向区教委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区教委对怠于履行报告义务的学校及老师追责,并督促全区各学校认真落实强制报告制度,从源头预防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3.《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第十六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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