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赠与第三者财产 妻子诉讼追回款项
作者: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黄琴,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丈夫婚内出轨,而且转账给情人数十万元,妻子怒将丈夫和第三者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财产。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认定丈夫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行为无效,第三者向妻子返还财物。
樊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结婚三十几年。2009年,李某与被告徐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此后双方保持了近十年的情人关系。在此期间,李某在妻子樊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等方式给付徐某约30万元,给付徐某女儿小徐10万元,共计赠与二人40万元左右,上述款项均为李某与樊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樊某知悉此事后痛心不已,她认为李某的行为不但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还直接损害了其对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权利,遂将徐某与其女儿小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李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徐某及小徐返还钱款。
庭审中,徐某和小徐对收到李某赠与款项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李某向其二人转账系自愿行为,请求法院酌情处理。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樊某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关爱,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大额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应当征得对方的同意;夫妻一方私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应当得到否定的法律评价。李某在婚内擅自将自己名下属于夫妻共有的银行存款赠与第三者徐某,徐某明知李某有合法配偶仍与之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收取其赠与的大额钱款,其二人的行为不仅有违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且严重损害了樊某对夫妻共同存款所享有的合法权益,故法院认定李某对徐某和小徐的赠与行为无效。法院经审查,认定李某赠与徐某的款项为29.6万元,赠与小徐的款项为10万元,判令二人分别将上述款项返还樊某。
【法官说法】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和约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还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无偿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更是直接损害了配偶的财产权益,于情于理于法都应予以否定的法律评价。
作为他人婚姻的“第三者”,不仅要被社会道德和舆论谴责,背负骂名,最终还可能遭遇人财两空的下场,实在是得不偿失。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洁身自好,爱惜自己,也尊重他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和金钱观,这样的人生才更精彩。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