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律师说法: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交通费。
一般情况下,认定交通费要以正式的交通费票证收据为准,票证收据记载的时间、地点、人数要与实际救治的时间、地点、人数相一致。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一定过于严苛地把握这一标准。比如,公共汽车的收据本身就没有时间标注,出租车的车票也没有人数的标注,只要受害人出具的收据与其主张的时间、地点、人数没有明显矛盾就应当认可其证据效力。
至于交通费的赔付标准,一般情况下,应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但是,即使是火车软座、硬卧或者飞机票等超出一般标准的交通费,只要受害人能够有正当的理由证明自己支付的交通费是为了救治的实际需要的合理性支出范畴,就应该在侵权行为人赔偿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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