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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当事人应当到哪个仲裁委申诉及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携带的材料
    日期:2012-05-06 点击:526次

    当事人应当到哪个仲裁委申诉及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携带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仲裁委留存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或打印,均需本人签名并落有日期。申请书除应写明申请人本人的情况外,还应当写明被申请人的名称及确切通信地址、明确的申请请求及申请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 劳动纠纷有哪些解决方式及劳动仲裁委受理哪些案件
    日期:2012-05-06 点击:485次

    劳动纠纷有哪些解决方式及劳动仲裁委受理哪些案件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后,应本着互谅互让、积极宽容的态度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到本单位工会、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所在辖区街道社区的调解组织调解解决。这些方式都不能解决问题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不经协商或调解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应当说,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方便、快捷、成本低,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佳方式,应大力提倡。

  • 劳动仲裁中关于仲裁庭审程序的规定
    日期:2012-05-06 点击:632次

    劳动仲裁中关于仲裁庭审程序的规定 事人必须依法行使仲裁权利,遵守仲裁庭纪律,不得扰乱仲裁庭秩序,开庭时不准随便走动,不准喧哗、鼓掌、吵闹,不得使用无线电寻呼机、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仲裁庭调解。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是争议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庭审笔录可以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当庭阅读。当事人如认为记录属实,应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注明情况附卷。当事人认为记录内容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

  • 劳动仲裁中申诉人申诉或被诉人提出反诉提供证据的证明责任问题
    日期:2012-05-06 点击:501次

    劳动仲裁中申诉人申诉或被诉人提出反诉提供证据的证明责任问题 证据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或当事人协商一致,仲裁委员会认可的期限内提交,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供证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庭上不予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当事人提供的外文证据,应附中文译本。对方当事人对译文有异议的,可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的翻译机构翻译,翻译费用由提请方或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一方当事人垫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对已承认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和证据表示反悔的,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否则承担仲裁庭直接予以确认的风险。

  • 劳动者提出仲裁请求、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提出反诉的注意事项
    日期:2012-05-06 点击:627次

    劳动者提出仲裁请求、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提出反诉的注意事项 申诉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及被诉人提出反诉申请应在开庭调查前提出;在此后程序中提出的可另行申诉。被诉人就申诉人增加、变更的请求可要求答辩期;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最迟应当在仲裁庭辩论前提出。当事人应当依法、有据地提出仲裁请求,不应夸大损失,任意扩大仲裁请求范围,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支持及相应仲裁费用的风险。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目前不受理的争议有哪些
    日期:2012-05-06 点击:519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目前不受理的争议有哪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未交纳住房公积金引起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或报销供暖费问题引起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股金分红引起的争议;劳动者与已进入破产程序的用人单位除因确认劳动关系(含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以外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争议。

  • 哪些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范围
    日期:2012-05-06 点击:459次

    哪些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范围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外地注册但在本辖区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转移职工的人事档案,职工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的争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

  • 《北京市工伤医疗期分类目录》(试行)使用说明
    日期:2012-05-05 点击:3893次

    《北京市工伤医疗期分类目录》(试行)使用说明 本目录中的各伤害部位对应的工伤医疗期,一般是各部位受严重程度的伤害时,休息和治疗所需的时间。工伤医疗期的延长和缩短,依据《工伤医疗期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医疗期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2-05-05 点击:274次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医疗期暂行办法》的通知 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确诊的诊断证明,对照《北京市工伤医疗期分类目录》(试行)(以下简称《医疗期分类目录》),确定工伤医疗期,发给工伤津贴。 对于多处伤害部位或不同组织器官都受到伤害的,以伤害部位对应最长的工伤医疗期确定。对伤害部位和伤害程度未列入《医疗期分类目录》的,以六个月作为工伤医疗期。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日期:2012-05-05 点击:227次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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