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劳动争议诉讼是否适用反诉法律探析 一是反诉得以成立应当具备三个构成要件:⑴反诉是用来抵销本诉的;⑵反诉是独立的诉;⑶反诉与本诉有一定关联性。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的反诉不是为了抵销本诉,而是为了对抗本诉,但不管怎样人民法院都应当对劳动仲裁全面审查。二是从《解释(一)》第六条规定可见,如果其提出独立于原劳动争议的诉讼请求,则应告知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另行申请仲裁,这也从根本上排除了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存在反诉的可能。因而,劳动争议诉讼不适用反诉。
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竞合如何处理 如果劳动者选择了人身损害赔偿,就不得再选择工伤赔偿。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就是劳动者选择人身损害赔偿之后,赔偿额低于工伤赔偿额度的,劳动者还可以就不足部分要求工伤赔偿。因为工伤保险赔偿制度的原则是“补偿性原则”,工伤赔偿是对劳动者所受实际损失的补偿,如此从工伤保险赔偿制度的实体法角度看,不管工人首先获得的是工伤保险赔偿还是人身损害赔偿,其均不应同时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的“双份”赔偿金。
当前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问题之所适用的劳动法律、法规不规范不健全 劳动法律渊源众多,司法解释、行政规章纷纭,内容不统一,效力高低各有不同,给法律适用带来很大困难。还需进一步进行清理和统一。如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如对非法用人单位的用工主体资格问题。《劳动法》只规定了5类用工主体,但当这5类主体出现了以上情形,是否仍然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问题,在学界一直存在重大分歧。笔者认为在法律法规中应明确规定视为用工主体。
当前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类型分析 劳动者对执行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而产生的劳动纠纷。随着法制建设的日益健全和普法教育的广泛开展,国家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对《劳动法》的执行和监督的力度也随之加大,劳动者对自身权益保护的意识也不断增强,这类案件现在正在逐年增多,特别是经济较发达地区,并逐步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漫延。因工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这类案件不是很多,主要是在适用法律上、实体处理上争议较大,理解不一致。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多的原因法律探析 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不力,造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在现实中能够完全依照劳动法规定的要求执行的还相当有限,只是当劳动者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的才能够主张并最终可能获得应有劳动者权利,而绝大多数劳动者由于目前就业压力巨大,只要能够有工作,发工资养活自己便已心满意足,由于我国信访制度缺失,对那些缠访、滥访人员无相关制度约束,以致出现上访为大。导致部分劳动者无理取闹,动不动就去省进京上访,于是上级部门为息事宁人,要求基层起动司法救济程序,以求稳住当事人不上访,人为出现新的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概述 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则,是指在特殊情况下不存在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又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情形,由裁判机构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证据距离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使得劳动者在诉讼中对有些事实的举证存在着客观困难。用人单位距离这些证据更近甚至就是证据的掌管者,因而存在举证方面的优势。
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活动中拒不出庭、没有证据及违反仲裁庭纪律等如何处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该事实将不能得到仲裁委的确认,有可能导致败诉的后果。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仲裁委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出鉴定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拒不出庭及违反仲裁庭纪律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未经仲裁庭允许中途退庭的、严重违反仲裁庭纪律并经劝告不改的,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审理裁决。
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规定 被申请人对仲裁委受理案件的管辖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提出。由仲裁委决定管辖异议是否成立,并通知被申请人。仲裁委认为属于本委管辖的,被申请人应按时出庭应诉。逾期提出管辖异议的,仲裁委不予处理。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反申请。反申请应当自收到《应诉通知书》后至答辩期满前向仲裁委书面申请,经仲裁委决定受理并批准合并审理的,一并开庭审理。逾期提起反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另案处理。当事人申请追加第三人的,应当向仲裁委提交追加第三人的事实及理由、拟追加第三人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详细、准确的有关情况,经仲裁委审查批准后追加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在劳动仲裁庭审中应注意的事项 提供的证据必须是真实的,提供虚假证据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供的证据要与案件的争议焦点有关,不要提供与案件无关的证据;证据的来源应当合法。另外,在举证时还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要证明的问题和证明目的等。仲裁庭视案情允许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内补证,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补证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辩论过程中要注意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已经陈述过的意见不要反复地说,要尊重对方,禁止发表攻击对方人格的言论。
劳动仲裁中的举证责任、证据要求、举证期限及申请鉴定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证据逐一分类编号,并对证据证明的内容作简要说明;证据原件和复印件经仲裁委核对后,原件退当事人,复印件由仲裁委收存。复印件一律使用A4型纸复印。仲裁委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注明收件人和签收日期。举证期限举证期限由仲裁委根据案件情况指定,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之日起计算。交换证据仲裁委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仲裁委认可,也可以由仲裁委指定。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