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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撤诉的,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如何
    日期:2012-05-07 点击:690次

    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撤诉的,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如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裁决归于无效,但当事人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理由是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具有既判力,被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认定具有确定性,与该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相反的事实认定不能作为任何具有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进行裁决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建立在与生效裁判相反的事实认定基础上的仲裁裁决当然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是由于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间接发生的法律拘束力的必然结果。

  • 工伤保险相关问题之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停工医疗等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12-05-07 点击:212次

    工伤保险相关问题之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停工医疗等法律问题解析 劳动能力一般由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对于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次鉴定。由于再次鉴定为最终结论,故对于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的,当事人是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这一点与工伤的认定程序是不同的。停工留薪期满后,对于员工已进行伤残评定的,员工依法享受伤残待遇;对于未进行伤残评定的,需要继续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争议案件中如果涉及到第三人侵权时,劳动者可以选择第三人或用人单位其中之一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一般选择用人单位的就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 关于劳动争议过程中双方达成的补偿、赔偿协议的效力问题
    日期:2012-05-07 点击:365次

    关于劳动争议过程中双方达成的补偿、赔偿协议的效力问题 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当然可以达成一致的赔偿、补偿协议,法院应依法对于这个赔偿、补偿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当然对于违反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或有欺诈或胁迫存在的情形,法院应予以确认其无效。

  • 有关一审认定承担责任主体与劳动仲裁裁决承担主体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日期:2012-05-07 点击:550次

    有关一审认定承担责任主体与劳动仲裁裁决承担主体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对于不服仲裁裁决的一方或双方起诉后,出现责任主体认定不一致的情形时,法院的最终裁决可能出现如下结果:1.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 变更诉讼主体包括追加当事人或第三人,从而作出裁决。对于第一种情形而言,存在原告对于自己的权利如何救济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当依法可以直接起诉。因为这个劳动争议事实本身已经过了仲裁程序,仲裁主体认定的错误是法院应当纠正的,对于已经过仲裁的劳动争议纠纷,当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 有关劳动仲裁申诉期的性质及起始时间的认定问题
    日期:2012-05-07 点击:489次

    有关劳动仲裁申诉期的性质及起始时间的认定问题 基于申诉期的诉讼时效的性质,故也应存在申诉期的中止与中断制度上的设计。在仲裁申请期间内,劳动者因不可抗力等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对于仲裁申请期间因劳动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明确表示不予以处理,或者用人单位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时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 法院对劳动仲裁认定的事实的效力问题
    日期:2012-05-07 点击:534次

    法院对劳动仲裁认定的事实的效力问题 应赋予对方对其自认的事实的抗辩权,在无胁迫和其他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可以确定自认的效力,因为事实本身具有客观性,在特定条件下对于于己不利的事实的承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具有较强的真实性。另外,对于一方提交的仲裁机关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一般情况下都应当予以承认其证明力,但这些证据基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程序的独立性,必须由当事人将这些材料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才具有证据的效力。

  • 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之有关仲裁请求的审查问题
    日期:2012-05-07 点击:371次

    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之有关仲裁请求的审查问题 对于这些审查,目的是先裁后审的程序设计上的最终实施,故对于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的范围不一致时,人民法院须对于这些请求范围进行审查,对于仅在诉讼中提出的与仲裁请求范围无联系、而具有独立性的请求应驳回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先向仲裁部门申请就具有独立部分的请求进行仲裁。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对于被告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后提出的诉讼请求,应不予受理。

  • 关于劳动争议发生起算时间及劳动争议诉请范围的理解?
    日期:2012-05-07 点击:342次

    关于劳动争议发生起算时间及劳动争议诉请范围的理解 用人单位只是开会通过,然后通知当事人就算处理了,大多数当事人知道违反国策也就一走了之,不再在用人单位上班,与用人单位计较。那么对这些不再回用人单位上班的当事人就应视为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其起算时间应以不再上班之日为准,而不宜按”解释(二)“中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须对于这些请求范围进行审查,对于仅在诉讼中提出的与仲裁请求范围无联系、而具有独立性的请求应驳回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先向仲裁部门申请就具有独立部分的请求进行仲裁。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对于被告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后提出的诉讼请求,应不予受理。

  • 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的理解
    日期:2012-05-07 点击:552次

    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的理解 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应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为收到仲裁裁决书后的十五日为限。另外,在审判实践中,对超过仲裁时效的劳动争议案件被劳动仲裁委员会以申请已过时效为由裁决不予受理的如何处理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 工伤劳动争议案件之未经工伤认定的案件的处理?
    日期:2012-05-07 点击:422次

    工伤劳动争议案件之未经工伤认定的案件的处理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关机的职权行为,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应该提起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来救济。且工伤保险赔偿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部分,二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对于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部分,则必须依赖于劳动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才能支付,如果人民法院自行作出构成工伤的确认一是中止对案件的审理,以等待劳动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结论,并经劳动仲裁庭仲裁后再进行审理;二是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告知当事人向劳动行政机关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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