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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停车操作不规范致溜车撞人 责任谁承担
    日期:2023-01-01 点击:86次

    停车操作不规范致溜车撞人 责任谁承担二手车买卖交易后,建议及时过户,并且依法投保。在日常生活中,不仅行车过程要规范驾驶,行车前后仍需认真检查车辆的详细情况,用严谨细心的态度为生命安全保驾护航。

  • 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担责
    日期:2023-01-01 点击:301次

    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担责外卖骑手李某撞伤王某的行为,该由谁来承担责任。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李某承担责任,因为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李某车速过快,与外卖平台无关,且外卖平台与李某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构成用工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某虽然没有与外买平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构成事实上的劳动用工关系,且在送餐履职过程中因车速过快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具有重大过失,应当与外卖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交通肇事后虽未离开现场,但默许他人为自己顶包的行为应认定为肇事逃逸
    日期:2023-01-01 点击:126次

    交通肇事后虽未离开现场,但默许他人为自己顶包的行为应认定为肇事逃逸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被告人韩某1案发后未离开事故现场,默许其父亲为其顶包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肇事逃逸。合议庭总共形成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肇事逃逸,理由是肇事逃逸的字面含义应是逃离现场,如果将未离开现场的行为认定为逃逸行为将超越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应予以禁止。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应认定为逃逸行为。

  • 在公司宿舍午休上厕所摔伤,能否认定工伤
    日期:2023-01-01 点击:136次

    在公司宿舍午休上厕所摔伤,能否认定工伤高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以“承包协议”形式签订的劳务合同能否确认劳动关系
    日期:2023-01-01 点击:173次

    以“承包协议”形式签订的劳务合同能否确认劳动关系应当认定劳动关系,理由如下:1、用人单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2、王某提供的劳动是宏泰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3、宏泰公司对王某有管理和考核。双方承包合同约定了培训、指导、监督与检查,还约定了固定费用之外的考核支付费用。此外 ,还查明宏泰公司为王某提供劳动工具:电动三轮垃圾运输车一辆。

  • 挂靠公司与投保公司不一致时,实际车主是否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雇主责任保险赔偿责任
    日期:2023-01-01 点击:251次

    挂靠公司与投保公司不一致时,实际车主是否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雇主责任保险赔偿责任

  • 拖运垃圾时致人损害,谁来赔偿损失
    日期:2022-12-31 点击:71次

    拖运垃圾时致人损害,谁来赔偿损失被告金某与被告村民委员会之间属于承揽关系,被告金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被告村委会承担20%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金某驾驶证已过有效期,且运输垃圾的工具拖拉机未按规定时间年检村民委员会作为定做人,存在选任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

  • 涉疫情劳动争议司法应对的的调研报告
    日期:2022-12-31 点击:129次

    涉疫情劳动争议司法应对的的调研报告

  • 被多次转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负担
    日期:2022-12-31 点击:113次

    被多次转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负担投保义务人指的的是有法定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责任人,如其未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其需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是机动车的投保义务人。《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转让,自交付发生效力。机动车作为动产,自其交付给受让人后,其物权发生变动,受让人成为机动车的所有人。何某将机动车卖给徐某,徐某又卖给顾某,并完成交付,顾某成为该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因此顾某为该机动车的投保义务人。

  • 未经民警许可,擅自逃离现场属于“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日期:2022-12-31 点击:132次

    未经民警许可,擅自逃离现场属于“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高某虽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发生事故现场将驾驶证、行驶证交给先到现场的处警民警。但其在自行离开现场到达被害人高某所在医院楼下时,接到了处理该起交通事故的交警电话,在交警明确告知其在盱眙县中医院急诊处等候调查后,其却未按照交警命令在现场等候,而是关闭手机离开盱眙县中医院,直至第二日才到公安机关投案。在离开盱眙县中医院到投案期间,被告人高某利用他人手机多次联系了知悉处理交通事故程序的人员,且在归案后的五次供述中两次表示其饮酒后驾驶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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