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两车未直接碰撞,行为人仍应承担过错责任本案中针对刘某是否应当赔偿花某的损失,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两车未发生碰撞,原告系操作不当自行摔倒,故原告的损失应当自负,刘某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刘某存在过错,其行为与花某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刘某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老翁摔落防渗渠致死,道路管理人应否担责从现有证据看,两被告人对于老郡之死并无明显的过错,亦无证据证明老郡故意导致自身死亡,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处理本案。考虑到街道和村均未从道路管理中获益,可以酌情由二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义务 三者险内是否免除其赔偿责任因被告黄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系法律禁止性行为,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拒赔。为此,被告保险公司提供了投保单原件,在投保人声明处有投保人XX(南通)纺织制品有限公司的签章,认为其司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释明义务。被告XX(南通)纺织制品有限公司、被告黄某对该份投保单均不持异议,投保人声明处系被告XX(南通)纺织制品有限公司的签章。
工伤认定前签订的调解协议被撤销情形的认定协议是否明显不公。根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贯彻公平原则,更应体现在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中。公平的实质在于均衡当事人利益,而显失公平的协议,通常是一方当事人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或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本案协议约定的赔偿款仅为50000元,与原告应当享受的工伤七级伤残待遇相差较大。如果按照协议履行,将造成双方利益的严重失衡,致使原告遭受巨大的损失。
汽车在修理厂发生自燃,保险公司赔不赔自燃损失条款是独立于车损险的另一项保险,不应适用车损险条款。虽然附加条款不能够单独购买,但根据保险条款,自燃损失条款与车损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责任免除事项、免赔率等都有单独的约定且与车损险不同,应当属于单独险种。
劳动者放弃签订劳动合同,能否主张二倍工资差额从签署的声明看,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的契约。从本案中,被告签署的声明也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处分,可视为对劳动合同的延续。《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即被告作出的该承诺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自己的权利,应当无效。即被告签署的该声明无效。
社保缴费期间,劳动者未提供劳动,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2015年1月之前,周某向甲公司提供劳动,甲公司向周某发放工资。2015年1月之后,周某与甲公司互不履行权利义务,故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不存在。
本案是否应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关于本案是否应支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的问题,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认为不应该支持。理由是侯某、保险公司、高某法定代理人高某某签订的车险小额人身案件快速处理确认单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确认单明确了高某与侯某、侯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给付关系,也就是说,受害人高某放弃了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付的权利,本案中,如果侯某未履行义务,高某只可起诉侯某,与保险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雇员疏忽大意受伤,责任全部自担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符合民法的公平正义原则,也不符合立法本意,这里的过错责任应当视为是一种相对的过错责任。另外,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雇主应当对自身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不能证明自己完全无过错的情况下,雇员自身若存在一定的过错,雇主应当承担雇员自身责任以外的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赵某并未对自己在张某的损害中不存在过错举证证明,因而赵某应当对张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而作为雇员的张某,自身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雇主赵某应对张某自身过错以外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两人外出同行,途中交替开车的行为定性邹某与王某相约外出游玩且王某无偿搭乘邹某所驾车辆,王某替代其开车行驶部分短暂路程是互相需要的行为,在此起出行中双方均得到了身心愉悦,均应是受益人,不应认定邹某与王某之间构成义务帮工,而构成情谊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应当由王某与邹某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按份赔偿陆某、史某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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