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违法生产假面膜 被判刑后还得赔偿损失三被告侵权故意明显,经事先预谋,在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采取分工协作的方式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的商标授权期限、被告的商标侵权持续时间、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深夜单方事故凌晨报险 保险公司能否拒绝理赔本起事故发生后近5个小时后才报险,导致保险人无法收集第一现场资料,对驾驶人的身份和资质、身体状态、车辆的状态、事故现场情形、事故发生的真实性等客观情形无法确定,且本案就驾驶人未在第一时间、及时通知保险人未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属于客观上能够及时报险的未能报险的情形, 故车主张某因本起事故产生的车辆维修费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个人工作目标”成试用期标准?公司这样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期限已经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最长期限六个月,但未约定明确的试用期标准,罗先生确向公司提交了工作计划,是其制定工作的目标,但工作计划并不等同于试用期标准,双方亦无约定工作计划将作为试用期的标准或者未达到工作计划中的项目视为试用期不合格。公司提供的各项数据中系良率的报表,即使按照罗先生的工作技术,KPI的权重仅占25%,也未明确未达95%的后果。因此,法院认定,罗先生“试用期不合格”无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公司在罗先生退工备案登记表中的解除原因“试用期不合格”应当予以撤销。昆山某港电子公司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经核算为1.65万余元。
车辆投保时未年检发生事故商业险能否免赔保险公司认为,其与梁某签订的商业险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其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其公司已就该免责条款向梁某履行了提示告知义务,免责条款生效,故本案中其公司应免除商业险部分的赔偿责任。
小罐茶:热搜词不能蹭尽管“小罐”可以解释为茶叶的一种包装方式,但是“小罐茶”作为一个整体,并非固有词汇,并且“小罐茶”商标经过原告多年持续的使用和推广,已使得其与原告之间建立起了稳固的对应关系,客观上能够发挥识别来源的功能。因此,震泽茶行公司关于该商标缺乏显著性故不应得到保护的观点法院不予支持。无论是使用在包装上还是商品介绍上,抑或在搜索词汇上,“小罐茶”三字都会导致消费者误认,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且被告是否恶意侵权,并不影响侵权事实的成立。最终该案在承办法官的协调下,以被告向原告赔偿15000元调解结案。
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如何确定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无论是用工单位还是劳动者,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劳动期限。虽然未明确约定劳动期限,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但却会为劳动合同的实施留下隐患,给双方带来争议。可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款内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既是对合同主体双方的保障也是一种约束,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进双方正确行使权利、严格履行义务,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陶某入职时未满十八周岁能否阻却其与布业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布业公司当庭自认陶某于2020年3月10日开始到公司工作,陶某出生于2003年10月23日,即便入职时未满十八周岁,也已满十六周岁,符合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者准入年龄的规定。陶某入职后,布业公司发放工资,并对陶某进行劳动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网约车疫情期间的停运损失能否获赔陈某是依法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合理停运损失,侵权人应予赔偿。但事故发生在2020年1月,车辆停运发生在2020年1月至5月,期间正值全国疫情期间,虽然新冠疫情对网约车行业产生了影响,但是此期间是否存在停运损失应当视各地疫情情况、管控政策而定。根据南通市政府发布的公告,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2月24日期间启动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但并未宣布停止网约车服务,网约车仍可正常接单,故此期间应当计入停运期间。但原告拖延取车造成的损失系因自身行为导致的扩大损失,不应由被告赔偿。
网购“进口玛卡”遭骗 消费者要求“假一罚四”获支持无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货物是假货,其货物系向B公司进货而来,B公司具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且自己已经对货物履行了审查义务,但其作为食品销售者,履行的仅是形式审查义务,而非实质审查义务。
销毁涉事故产品,生产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产品缺陷是认定产品责任的最关键要素,也是消费者向生产者主张权利的基础。那么,对于产品缺陷该如何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此,判断某一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分为“不合理危险”标准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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