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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保安擅自移车造成行人受伤,责任谁担
    日期:2023-01-18 点击:81次

    保安擅自移车造成行人受伤,责任谁担认定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需依照事实确认。帮工是指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界定帮工首先要审核双方之间有无使用劳务的合意,即帮工人是否系在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与被帮工人达成某种工作的合意。该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李某让王某帮忙挪车的事实,因此李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李某作为借用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其应当履行车辆归还前的保管义务,其将车辆钥匙交予他人,应当预见到车辆可能被他人使用的后果。涉案车辆被无驾驶证的王某使用,并造成吴某的人身损害,李某对于这一结果存在过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

  • 好意同乘出事故,司机是否担责
    日期:2023-01-18 点击:100次

    搭乘人刘某与驾驶人郝某系邻居关系,驾驶人郝某出于友好帮助邻居,无偿、善意的允许刘某搭乘其车辆,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故依据公平原则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减轻其赔偿责任。为好意同乘减责,有助于弘扬优良的中华传统美德,形成乐于助人的社会风尚,应予以鼓励和提倡,但是车辆的驾驶人、乘车人也应当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避免因好意变成坏事的情况发生。

  • 投保人增驾实习期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被判担责
    日期:2023-01-18 点击:95次

    投保人增驾实习期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被判担责关于在增驾实习期内不得驾驶牵引挂车的内容在双方的保险合同未明确约定;虽然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22条约定“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保险公司免责,但“准驾不符”是否包括增驾实习期内不得驾驶牵引挂车,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对投保人进行了提示、说明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需对该条款作出提示。故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典型案例4则
    日期:2023-01-18 点击:140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典型案例4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违反该义务,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酒后驾车发生事故死亡,聚餐人喝没喝酒都担责
    日期:2023-01-18 点击:80次

    酒后驾车发生事故死亡,聚餐人喝没喝酒都担责聚餐饮酒是很多人招呼亲朋的一种方式,以前,大多数人并未意识到该项活动中可能存在民事责任风险,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该类民事纠纷也进入公众的视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人在饮酒或醉酒后可能出现意识不清,不能完全控制自已行为的情况。也就是说人在饮酒后面临的风险会增加。而如果共同饮酒或聚餐的人未能及时给予劝阻、照顾,甚至仍然劝酒,则客观上加大了危险的发生。如此,共同饮酒、聚餐人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此,聚餐饮酒时要适量,不劝酒,若在场人员饮酒过量,不能完全照顾自己,同行人员应给予适当的照顾,保证其人身安全。

  • 搭“顺风车”发生事故,司机负全责?
    日期:2023-01-17 点击:102次

    《民法典》施行后,重庆首例“好意同乘”案宣判了!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张某与李某、谢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基于《民法典》“好意同乘”规则,依法减轻了“顺风车”司机李某的赔偿责任。

  • 危险驾驶罪中机动车的认定问题
    日期:2023-01-17 点击:194次

    危险驾驶罪中机动车的认定问题法庭审查的证据中有一项鉴定意见即《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指出,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机动车是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等”,“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车辆,包括符合特定条件的三轮车辆”。据此,鉴定意见为该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 未投保交强险情形下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的“相应责任”辨析
    日期:2023-01-17 点击:91次

    未投保交强险情形下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的“相应责任”辨析就交强险的设置目的而论,交强险虽属于保险的一种,但与商业三者险有着截然不同的属性。投保交强险系法定义务,目的在于给予权利人遭受交通事故损伤后的托底式保障,在功能上更类似于社会救助基金,投保义务人无权作出是否投保交强险的选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 醉驾又抗拒检查,是一个行为还是两个行为
    日期:2023-01-17 点击:97次

    醉驾又抗拒检查,是一个行为还是两个行为判断某行为是否属于单一行为,主要考察该行为的客观事实情状是否具有一致性特征,同时兼顾对行为动机的考察,而行为动机只能作为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通常认为,符合构成要件的各个自然行为至少在其主要部分互相重合时才能认定是一个行为。本案中,刘某的行为不具有单一行为的一致性特征。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是一个行为,采取驾车冲撞的方式抗拒检查,则驾驶行为与抗拒检查行为互相重合,具有一致性特征。但是其在第一次被逼停后,其危险驾驶的行为已经结束,其后面的多次冲撞行为是抗拒检查的另行行为,与醉酒驾驶行为不存在重合。

  • 对“逃离事故现场”应审慎认定
    日期:2023-01-17 点击:76次

    对“逃离事故现场”应审慎认定“事故现场”不能作扩大解释。刑法第133条及《解释》同时规定了交通肇事后逃逸和逃离事故现场两种逃跑情形,前者指的是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后者指的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解释》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只要是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不论逃跑时间和逃跑场所,均可以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但这一加重情节以交通肇事罪成立为前提。相比之下,作为入罪情节的逃离事故现场则对地点作出了明确限定,限定为事故现场。不同的法律用语反映了不同的立法意图。基于体系解释,事故现场有严格的地点限制,限于事故当场,而不能作扩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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