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法院的审判期限,具体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损害赔偿起诉书如何起草,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如何申请强制执行,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如何上诉以及上诉的期限、上诉书的起草,不服终审判决如何提起申诉等
民事诉讼中关于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确认某一权利(如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后,常常需要有关单位办理权利转移手续。但在实践中,某些单位却不协助办理,比如,人民法院判决一房屋归甲所有后,房管部门不但不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还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为了防止这种现象出现,使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民事诉讼法对有协助办理证照转移的单位法律规定了法定义务,有关单位必须按照协助执行通知给予办理,不得推诿、拒绝。
强制被执行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及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法律规定 两种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具体办法和程序:一是由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当面交付。执行员指定交付的日期和地点,传唤双方当事人同时到达某一地点,被执行人将财物或者票证直接交给债权人,执行员制作执行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二是由执行员转交,即执行员将被执行人交来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转交给债权人并由债权人签收。
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的财产及搜查被执行人财产的规定 拍卖指由专门机构主持,把被执行人的财产公开出售,由不特定的众人出价争购,将拍卖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拍卖在一般情况下能够较为充分地实现财产的价值。没有拍卖条件的地方,或者不宜采用拍卖的财物,可以采取变卖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某些被执行人明明有财产,却将财产隐藏起来,谎称无钱还债,拒不向人民法院报告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使执行工作难以进行。针对这一情况,民事诉讼法法律规定了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其他场所的搜查措施,以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从而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实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查封、扣押财产的程序及被被查封财产保管的法律规定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直接涉及被执行人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人民法院采取这一执行措施,一方面要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保证被执行人合法的财产权益不受侵害。为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制度保障,即本条所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一措施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被执行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的进行。为了表明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本条还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法律规定 冻结是针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冻结存款可以是个人的储蓄存款,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存款。存款被冻结后,非经人民法院通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和转移。实践中,有的银行私自将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收作归还的贷款,这种做法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出现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查询、冻结、划拨存款及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的规定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是迫使被执行人清偿所欠债务的有效手段。司法实践中,有些被执行人故意隐瞒其在银行的存款,拒不提供其在银行存款的账户号码,使执行工作难以进行,因此民事诉讼法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民事诉讼中关于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新增加的内容。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为了实现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权利人的权益,对被执行人实施强制执行的具体方法和手段。执行工作关系到生效法律文书能否真正落实,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民事权益能否得到切实的保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能否得到维护,而执行措施是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使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得以履行的重要保证。
民事诉讼中关于执行通知的法律规定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可以使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将要采取的执行措施做必要的协助、配合等准备,是为了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也是文明执法的体现。但也要防止被执行人利用执行通知逃避债务履行,对此在本条中增加第二款内容,即“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与申请执行法律期间的法律规定 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持此文书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正如公证法法律规定的“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尽快主张权利,及早稳定经济关系,避免时过境迁,难以执行。如果权利人确因法定事由未能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律规定。
仲裁裁决执行与调解书执行法律规定 调解书是人民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后制作的法律文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执行编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要受到双方当事人协议的限制,即将哪些纠纷交付仲裁要由当事人决定,仲裁机构不能超出当事人协议范围增加仲裁事项。对于仲裁机构超出当事人协议范围裁决的事项,人民法院有权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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