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仲裁或诉讼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对自己权益被侵害的事实,向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提供证据,也就是法律上所称的“举证”。《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主要是由提出权利主张的当事人提供的,如举证不足就可能会败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证据包括以下7种:1、书证,主要有各种合同、文书、票据、书信等;2、物证,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争执的标的物往往就是物证。3、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带、计算机软盘等;4、证人证言,证人必须是当事人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以外的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劳动者向法院提供证人的,要说明证人的身份和可以证明的事实,使法院确认证人与当事人无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劳动者向法院如提交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的,书证和物证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但如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笔录等;提交外文书证的,应附中文译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举证的思路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反映当事人劳动法律关系形成、发展的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2.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未交纳保险费的证据、加班未补偿的证据,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出工人员名单;出工人员劳动天数及应得工资额的证明、拖欠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据等;
3.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如: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致使劳动者没有及时领取失业金或者造成其他损失的,劳动者应保留相关的清单、单据、现场勘查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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