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律师说法:第三人过错是指除受害人和加害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受害人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的主观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第三人的过错既不同于普通过错,也不同于混合过错和共同过错。具体表现在:
第一,第三人不属于被告和原告一方,在第三人有过错的情况下,第三人既可能与被告共同引发损害结果,也可能由第三人自己单独构成侵权。在这些案件中,第三人应当作为被告向原告负赔偿责任。然而有时第三人具有过错,原告却并没有向其提出诉讼请求,而仅对被告提起诉讼,并要求其承担责任,这时第三人就不能被认定为属于被告一方或原告一方。因为如果认定第三人属于被告一方,就有可能形成被告的单独侵权,所以在原告仅向被告提出赔偿请求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就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提出举证,以便免除或减轻被告自己的侵权责任。如果被告不曾举证,或者不能有效证明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三人过错的原因力,则只能由被告自己承担责任。另外,第三人与被告也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比如,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其工作人员作为第三人,提出“第三人过错”的抗辩。用人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造成的损害,承担替代责任。
第二,第三人和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因为,如果第三人与被告之间有共同的意思联络,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行为能够预见到,那么他们之间就有了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第三人的行为与被告的行为一起构成一个整体,这种情况下,他们将作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因此,一旦第三人与被告人具有共同过错,就不是使被告免除责任或者减轻责任,而是使第三人和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不过,第三人和被告对于损害的发生虽然不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他们的行为对损害发生都起到一定作用。此时,第三人和被告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但是这种情况也可能使被告或者第三人在其中一方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导致另一方责任的免除,或者因为一方过错程度轻微,而对损害结果不负责任。因此,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与被告的行为介入第三人的行为的情况并不能完全等同。
第三,第三人的过错是减轻或者免除被告责任的根据。第三人的过错可具体划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第三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比如,第三人故意挑逗、惹怒动物造成动物咬伤原告;二是第三人对损害的扩大有过错,比如,被告开车将原告撞成轻伤后,因医院的过错延误原告的伤病的治疗,引发感染导致原告的残疾。无论是何种形式,只要被告就第三人有过错的举证能够成立就可以使被告的责任得以减轻或免除,从而使第三人对原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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