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被告的企业法人歇业的,如果该企业未注销,应追加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为共同被告;如果该企业已被注销,又未成立清算组织的,可以变更其上级主管单位或开办单位为被告。作为被告在二审诉讼期间歇业的,应发回重审。
作为原告的企业法人歇业的,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第3项诉讼当事人继承的原理,直接变更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参加诉讼。原企业法人已实施的诉讼行为对权利义务承受人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