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关于执行案件统计标准的相关问题研究根据案件性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执行采用的是“大执行”的概念,即各种性质的案件,只要是依据法律规定可预执行的案件,都可以归入执行案件,所以执行案件种类庞杂。大致可以分为: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行政非诉案件,仲裁,司法协助及其他案件。
对“80”后人群离婚率的调查分析“父母干涉,不欢而散”型。这种年轻人多数不能很好地处理好婚姻之外两家家庭的问题,婚姻不仅是两个人的事情,还要和对方的家人建立良好的关系。矛盾最多的当数婆媳关系,有的年轻人因不能恰当的处理好与长辈之间关系,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影响到婚姻生活,最终导致离婚。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社会调查报告情况的调研辩护方本身就负有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做无罪或罪轻辩护的职责,从基本价值立场出发,辩护方有理由去收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积极方面的调查报告材料,但却有可能会忽略消极方面的事实或者隐瞒重要的事实。因而,由辩护方来进行的社会调查报告也难免带有偏颇和片面性。
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的调研出嫁女分配问题。一是在父母健在的情况下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在出嫁前在娘家有地的,出嫁后土地被征用给予补偿款的,出嫁女应当获得其在初次分配土地时分配的土地面积的补偿款,在家庭获得土地补偿款后应分给出嫁女一份。二是父母去世后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没有随父母生活而由其他子女赡养父母的,出嫁女不能获得土地补偿款。
从“闯黄灯”案看人民法院之审判困境对于立法问题和执法问题应当通过完善立法和加强执法监督来解决。针对“闯黄灯”案,只有立法者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将“闯黄灯”行为作一清晰、明确的规定,才能消除大众对此问题于法律层面的疑惑。毕竟有法律依据的执法对公众才更具说服力,才能达到用法律手段制约人们行为的目的。
南阳两级法院对小额速裁程序探索心得做好诉前释明和立案服务工作。一审终审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作为新型法律程序,在立案关口应当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审判方式、审判组织、一审终审的后果和权利救济等内容告知当事人双方。南阳中院为此专门设计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并印发各基层法院,配合原有的诉讼风险告知书发放给诉讼当事人,便于群众从一开始便对自己的案件结果有预见性,理性诉讼。
强化审判中心地位 切实防范冤错案件法庭布局和符号是诉讼模式的外在表现形式。现有的法庭布局和符号是在职权主义诉讼观念指导下,为了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而设立的,被告人在其中的角色被定位成诉讼的客体和讯问的对象,丧失了应有的诉讼主体地位。在“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模式下,很容易忽视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忽视律师辩护作用的发挥。实践当中,被告人往往没有取证能力,辩护律师的取证能力也受到很大限制。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案件的调研分析加大对农村妇女土地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对涉及“出嫁女”、“再婚女”土地纠纷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对此类案件到当地巡回审理,邀请当地妇联干部或者当地村治调主任陪审,加强与政府的协调沟通,积极营造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三是建议建立防止“户籍空挂”或“多户籍”现象的解决途径,提倡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农村妇女土地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防止此类矛盾纠纷的产生。
农村留守人员帮扶中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在农村“三留守”人员帮扶中还存在一些形式大于实质的现象,一些留守人员帮扶成了某个“活动”的组成部分,到农村帮扶仅是搞一些“花架子”图形式。一些部门为完成一些“任务”而选一、两个村庄发发文件、照照图片,农村帮扶只是年终总结的一个部分而已,或者是帮扶形式单一,动辄都是“送米送面送温暖”,帮扶效果不明显。
对“三留守”案件中留守妇女案件的调研与分析一方当事人为农村留守妇女的离婚案件逐年增多。2011年至今我院共受理1285件离婚纠纷案,其中一方当事人为农村留守妇女的离婚案件390件;已占总离婚案件的30%。在离婚案件中的留守妇女多为中年妇女,青年妇女及老年妇女离婚案件较少。在文化程度上,多为初中以下学历,自我维权意识不强。留守妇女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经济因素是婚姻家庭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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