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案件统计标准的相关问题研究
作者: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苏守哲 张孝群
【摘 要】因执行案件种类繁多,统计标准比较笼统,具体标准也各不相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执行案件统计粗枝大叶,也不能很好的反应具体案件的特点,所以对执行案件的统计标准进行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可以遵循以下四种标准进行统计:(一)按照案件性质进行统计;(二)按照执行期限进行统计;(三)按照收、结执行案件的收、结案方式进行统计;(四)按照执行标的及申请人被执行人特殊性的进行统计。
【 关键词】执行 统计标准 执行标的
以笔者就职的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为例, 2011年至2012年6月份,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758件(含行政非诉),与同期相比增加108件,同比增加14%,收案总标的金额368万元,与同期相比增加59万元。今年上半年共收案件320件,结案178件,案件结案率为55%,结案标的额为76万元,实际到位标的45万元,实际到位率为61%。
因执行案件种类繁多,统计标准比较笼统,具体标准也各不相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执行案件统计粗枝大叶,也不能很好的反应具体案件的特点,所以笔者对执行案件的统计标准进行研究,认为执行案件可以遵循以下标准进行分门别类的统计:
一、按照案件性质进行统计
根据案件性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执行采用的是“大执行”的概念,即各种性质的案件,只要是依据法律规定可预执行的案件,都可以归入执行案件,所以执行案件种类庞杂。大致可以分为: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行政非诉案件,仲裁,司法协助及其他案件。具体在划分每类案件的类型可以再细分为:刑事案件包括:罚金、没收财产、附带民事。民事案件包括:婚姻家庭、继承、合同、侵权、其他。行政非诉案件包括:自然资源、城建、计划生育、农业、其他。根据新的《行政强制法》规定,依法拥有采取强制措施的行政单位,如国安、海关、税务等单位的执行案件依法自己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行,不需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以笔者在执行案件的统计标准中删去了几个部门的案件类型。司法协助包括: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涉外仲裁裁决、港澳台地区民事裁判、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刑事案件占整个执行案件的8%,其中:罚金、没收财产的案件依然由刑庭办理;仅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执行局办理。民事案件占执行案件总数的80%以上,其中婚姻家庭、继承类案件占25%左右,合同类案件占40%,侵权类案件占15%以上,侵权类案件再细化分为权属和侵权,近三年来该类案件增加明显,多为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类案件,执行难度大。行政非诉案件近年来也呈上升趋势,增幅虽不明显但执行难度加大,每年在5%以上。
二、按照执行期限进行统计
针对已结案件和未结案件的统计,采用执行期限的统计较为适宜,一方面可以体现什么案件在执行期限内结案超期与否,另一方面可以体现超期案件的情况及超期原因。针对结案的细分,可以分为:规定期限内结案,执行期限外结案,已结案件超过执行期限原因。具体在细分:执行期限外结案可包括几种情况:不满六个月,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一年以上。已结案件超过执行期限原因包括: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财产的权属待确定,案件提起上诉或申诉中,因地方行政机关或部门干扰无法执行,上级法院依法要求暂缓执行,上级法院协调处理,其他。针对未结的案件,细化也可分为几种:规定期限内未结,执行期限外未结具体包括:不满六个月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一年以上。
三、按照执行案件的收结案方式进行统计
针对新收案件的统计,在收案件中可包括移交、申请、受托、财产刑及时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审查行政非诉类案件。在新收案件中,根据执行依据的细化分:调解书、判决书、仲裁等法律、公证文书。针对已结案件的结案方式的统计,执行情况包括:驳回申请或不予执行,自动履行,和解,强制执行,终结等结案方式。具体而言:和解还可以包括:和解并履行完毕,部分执行后债权人放弃到期债权。终结包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其他终结。可以具体的反应法院执行工作,可以看出和解率的高低?自动履行率的高低?法院主要采取哪种方式结案,通过此表的统计更能详细明了的了解案件的结案情况。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我院执行案件强制执行率比较高,采用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土地房产、冻结、扣划银行账户,拘留被执行那个人等强制执行手段较多也较为明显,有效的打击了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活动。相较而言,当事人自动履行率很低,受整个金融环境,企业改制,企业破产,历史遗留下的问题较多尤其是劳动争议案件尤为突出,而且此类案件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执行难度相当大。
四、按照执行标的及申请人被执行人特殊性的进行统计
依照执行标的可以分为:金钱给付、物的给付、行为。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依照执行标的划分98%以上为金钱给付。根据申请人、被执行人特殊性进行统计,在坚持平等的原则下,也要兼顾弱者的利益,这符合时代性与时俱进的特点,促进社会和谐。申请人属于无收入来源的特困群体、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涉农民工资案件。被执行人属于政府机关,国有企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军事单位,司法单位。针对申请人、被执行人的特殊性对案件进行统计,可以很好的体现公平正义原则,更是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实践。
法院进行执行案件的统计标准的研究也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理论基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相适应,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与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思想和理论成就。法院进行执行案件的统计标准的研究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运用,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在政法工作上的体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这不仅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源头。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是执法的根本目的和要求。法院进行执行案件的统计标准的研究,正是为了做好执法工作,尊重人民,真心实意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牢固树立“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宗旨,始终不渝地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永恒的价值追求,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人民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检验工作的根本标准。法院进行执行案件的统计标准的研究,正是为了体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只有坚持公平正义,做到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有效,才能实现公正执法,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其内涵主要是指,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注重社会公平,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因此,法院进行执行案件的统计标准的研究也要遵循公平正义。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法治作为国家治理方式,必须服务于国家的根本任务。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就是保障和服务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根本目标。法院进行执行案件的统计标准的研究正是树立大局观念,坚持执法工作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必须把打击刑事犯罪、执行工作、调停民事纠纷、稳定社会秩序等各项具体工作,纳入党和国家整体工作部署来通盘考虑。只有这样,政法工作才能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掌握工作的主动权;才能与党的中心工作同步进行,与时俱进;才能顺党心,合民意、最大限度地发挥职能作用。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