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丈夫性功能受损害 妻子索要精神赔偿本案在审理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魏某受到的侵害属间接牵连的反射性受害人,其丈夫作为直接受害人也已通过诉讼向被告主张了赔偿,并且全额赔偿,因此,魏某无权再以其丈夫丧失性功能为由向被告主张损害赔偿;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魏某丈夫张某受到侵害,导致魏某无法享受正常女性的性生活,其权利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受到了侵害,因此,魏某有权以其丈夫丧失性功能为由向被告主张损害赔偿。
配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健康权是以身体内部机能和外部的完全性为内容的权利。健康是指人体各器官发育良好、功能正常、体质健壮、精力充沛并且有良好的劳动效能的状态。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健康权来自天然,与自然人个体密切关联。作为健康权的组成部分,性权利也来自天然。性是每个自然人的基本生理属性,性行为则是人的基本生活要素,既是人类生育的本能,又是生理与心理的要求。
夫妻生育权冲突 法律不应过多参与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人身权利,无论男女均享有这项权利。对于男性来说,生育权是指他有要求妻子生育的权利。但问题是女性也享有生育自由和不生育的自由,这一矛盾究竟应该怎么解决,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法律在生育权问题上应该更谨慎一些,法律过多地参与生育权纠纷并不利于这个问题的解决。
处理新类型疑难案件群体性案件的几点做法通过以上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做法,我院2005年的立案工作取得了较为理想的社会效果:提高了审查受理新类型、重大、疑难、复杂、群体性案件的能力;有效地减少了不必要的上诉案件和涉诉信访案件;高质量、高效率的立案工作不仅受到了领导的肯定,也受到了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全年未发生一起因错立案件引发的信访事件。
浅议抗拒执行经常遇到的问题及对策法院执行力量过于薄弱,也是致使执行人敢于武力抗法的原因。法院执行法官即使全部出动,也不过十几个人,而且没有任何控制装备。面对抗拒力度大,抗拒执行者有组织、有准备的持械抗拒,执行法官是无能为力的。如前年我院执行时在某乡被围攻,致使多名执行法官、受伤挨打,警车被砸,就充分表明某些抗拒执行人行为越来越过激,情节越来越严重。
对一起青少年团伙犯罪案件成因的调查分析其一犯罪年龄低龄化。罪犯的平均年龄有低龄化趋势,而且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数也比往年有所增长;其二犯罪手段成人化。在很多案件中,十几岁的孩子作案前精心策划,作案后伪造现场,一些从报刊影视上学到的反侦查手段被频频使用,使得青少年犯罪具有了明显的成人化、智能化特点;其三犯罪类型多元化。根据相关调查显示,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类型有:盗窃、抢劫、伤害、敲诈等。此外,杀人、绑架等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且犯罪常表现为故意犯罪,很少为过失犯罪,犯罪时不计后果,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其四犯罪方式团伙化。
关于律师在诉讼中不当行为的分析与建议个别律师为了争揽业务,收取代理费,向当事人承诺案件的处理结果,保证当事人一定胜诉。在案件最终审结后,该方当事人败诉。律师不是对当事人进行法律的讲解,而是说对方当事人找关系、请客送礼等,激起败诉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甚至引导当事人去信访,给法院的整体工作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对留守女童性侵害的调查案件被报案发现时,侦破难度大。留守女童在被侵犯后,由于害怕不敢向父母诉说,或者父母为了面子和孩子的前途,采取隐忍的方法,案件被发现时,已经案发几个月了,给公安机关造成了取证困难。同时,由于留守女童年龄小,不能有效的保护证据,也造成了取证困难。
关于青少年预防违法犯罪的调研报告坚持走出法庭,全面调查了解青少年走上犯罪的主要原因;坚持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认真听取被告人对自己犯罪前后的思想认识,做到“四清楚”:被告人的真实年龄清楚;被告人家庭状况及父母管教方式清楚;被告人社会活动情况和来往关系清楚;被告人成长过程,平时爱好,表现和个性特征清楚。通过走访被告人的家庭、学校和社区,掌握审理案件的主动权,为帮教和感化找准突破口。
分析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公告送达对象只写明姓名或名称和受理案件的法院,这种公告方法对个人来说不利于受送达人身份的特定化,一个辖区内重名的人太多,即使被告人及其亲属看到公告也有可能不会引起高度重视,因而送达效果不明显。其次,公告的诉讼文书过于简单,如有的开庭公告只写有“...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的文书只有名称而无实际内容,不利于被送达人的知情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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