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因生理缺陷离婚和通奸所生之子抚养案受法律保护的父母子女关系中,有生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生父母子女关系基于血缘而产生,继父母子女关系基于一方或双方再婚而产生,养父母子女关系的大前提是收养。本案被告没有生育能力,这是原、被告共同承认的事实,因此,该子同被告不可能形成生父子关系。该子是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所生,又非收养,这又否认了与被告的继父子关系和养父子关系的形成。
要求变更子女监护关系的案件对双方有关子女监护的协议能否变更、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变更?要弄清这一问题,首先要明确监护的概念、法律特征及监护人的职责。所谓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由此可见,监护的法律特征一是被监护人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监护人必须有监护能力,三是监护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四是监护是一种法律制度。
一起人工授精子女抚养纠纷案原告某女与被告某男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应当准予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一子,是夫妻双方在未办理书面同意手续的情况下,采用人工授精方法所生。实施人工授精时,某男均在现场,并未提出反对或者不同的意见;孩子出生后的10年中,某男一直视同亲生子女养育,即使在夫妻发生矛盾后分居不来往时,某男仍寄去抚养费。
从此案看未尽抚养义务的认定本案是一起离异子女向抚养一方而非向未抚养一方追索抚育费的案件,故其较为罕见。当然,我们可以从案情中得出,由于李某未提供确凿的证据,李父也确实尽到了责任,故两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同时,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也产生了以下几个问题,现提出并试予以探讨。
徐小慧诉生父杨祖宏给付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徐小慧现在海南政法学校读书,属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人,因此有权向其父亲或母亲给付抚育费的权利。故原告徐小慧要求被告杨祖宏给付抚育费合乎情理。被告杨祖宏现无固定收入,又患病在身,可根据实际情况支付抚育费,不足部分可由原告徐小慧的母亲给付。被告杨祖宏主张原告徐小慧已就业,有生活来源,但未提供证据,不予认定。
继母宋少敏因继女的生父死亡诉继女的生母赵颖领回抚养案对于本案继母要求生母领回生女共同生活纠纷,一、二审法院均鉴于继母与生女之间已形成抚养关系,且继母的条件优于生母,生女又表示愿随继母共同生活,并主要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的规定,判决不支持继母的诉讼请求。这样的根据和结果,虽难能说不可以,但细分析起来,却有一些法律上的矛盾甚至悖论潜伏,值得我们重视和探讨。
洋岳母上海告女婿 打赢房产官司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洋岳母与洋女婿、女儿为涉案房屋产权归属和份额确定签署的书面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影响各方对房屋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效力法院予以认可。
情侣分手为争婚房对簿公堂 据此,市一中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房屋归王小姐所有,王小姐补偿张先生房屋折价款68万余元及贷款利息7万余元;王小姐十日内用现金一次性还清房屋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余额共计人民币187万余元。
恋爱时买卖房屋 分手后各说各话 在与许芳恋爱期间,为了套取银行贷款,双方虚构了买卖房屋的事实,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银行贷款到账后,实际上由他每月按时偿还贷款。因为在办理贷款手续过程中,银行要求提供首期房款的付款凭证,所以出具了收条,签署了交割确认书。涉讼房屋一直由自己居住,不存在租赁的事实,原告也从未要求他将户口迁走。因此,两人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离婚后房产分割若干案例一般来说,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就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而像这种房款婚前支付,房产证婚后取得的情况,房子也是婚前财产,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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