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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 徐小慧诉生父杨祖宏给付抚养费纠纷案
    日期:2015-05-07 点击:137次

    徐小慧诉生父杨祖宏给付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徐小慧现在海南政法学校读书,属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人,因此有权向其父亲或母亲给付抚育费的权利。故原告徐小慧要求被告杨祖宏给付抚育费合乎情理。被告杨祖宏现无固定收入,又患病在身,可根据实际情况支付抚育费,不足部分可由原告徐小慧的母亲给付。被告杨祖宏主张原告徐小慧已就业,有生活来源,但未提供证据,不予认定。

  • 继母宋少敏因继女的生父死亡诉继女的生母赵颖领回抚养案
    日期:2015-05-07 点击:179次

    继母宋少敏因继女的生父死亡诉继女的生母赵颖领回抚养案对于本案继母要求生母领回生女共同生活纠纷,一、二审法院均鉴于继母与生女之间已形成抚养关系,且继母的条件优于生母,生女又表示愿随继母共同生活,并主要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的规定,判决不支持继母的诉讼请求。这样的根据和结果,虽难能说不可以,但细分析起来,却有一些法律上的矛盾甚至悖论潜伏,值得我们重视和探讨。

  • 洋岳母上海告女婿 打赢房产官司
    日期:2015-05-07 点击:258次

    洋岳母上海告女婿 打赢房产官司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洋岳母与洋女婿、女儿为涉案房屋产权归属和份额确定签署的书面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影响各方对房屋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效力法院予以认可。

  • 情侣分手为争婚房对簿公堂
    日期:2015-05-07 点击:159次

    情侣分手为争婚房对簿公堂 据此,市一中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房屋归王小姐所有,王小姐补偿张先生房屋折价款68万余元及贷款利息7万余元;王小姐十日内用现金一次性还清房屋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余额共计人民币187万余元。

  • 恋爱时买卖房屋 分手后各说各话
    日期:2015-05-07 点击:143次

    恋爱时买卖房屋 分手后各说各话 在与许芳恋爱期间,为了套取银行贷款,双方虚构了买卖房屋的事实,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银行贷款到账后,实际上由他每月按时偿还贷款。因为在办理贷款手续过程中,银行要求提供首期房款的付款凭证,所以出具了收条,签署了交割确认书。涉讼房屋一直由自己居住,不存在租赁的事实,原告也从未要求他将户口迁走。因此,两人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关于离婚后房产分割若干案例
    日期:2015-05-07 点击:140次

    关于离婚后房产分割若干案例一般来说,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就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而像这种房款婚前支付,房产证婚后取得的情况,房子也是婚前财产,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 丈夫性功能受损害 妻子索要精神赔偿
    日期:2015-05-06 点击:121次

    丈夫性功能受损害 妻子索要精神赔偿本案在审理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魏某受到的侵害属间接牵连的反射性受害人,其丈夫作为直接受害人也已通过诉讼向被告主张了赔偿,并且全额赔偿,因此,魏某无权再以其丈夫丧失性功能为由向被告主张损害赔偿;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魏某丈夫张某受到侵害,导致魏某无法享受正常女性的性生活,其权利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受到了侵害,因此,魏某有权以其丈夫丧失性功能为由向被告主张损害赔偿。

  • 配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日期:2015-05-06 点击:131次

    配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健康权是以身体内部机能和外部的完全性为内容的权利。健康是指人体各器官发育良好、功能正常、体质健壮、精力充沛并且有良好的劳动效能的状态。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健康权来自天然,与自然人个体密切关联。作为健康权的组成部分,性权利也来自天然。性是每个自然人的基本生理属性,性行为则是人的基本生活要素,既是人类生育的本能,又是生理与心理的要求。

  • 夫妻生育权冲突 法律不应过多参与
    日期:2015-05-06 点击:530次

    夫妻生育权冲突 法律不应过多参与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人身权利,无论男女均享有这项权利。对于男性来说,生育权是指他有要求妻子生育的权利。但问题是女性也享有生育自由和不生育的自由,这一矛盾究竟应该怎么解决,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法律在生育权问题上应该更谨慎一些,法律过多地参与生育权纠纷并不利于这个问题的解决。

  • 处理新类型疑难案件群体性案件的几点做法
    日期:2015-05-03 点击:200次

    处理新类型疑难案件群体性案件的几点做法通过以上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做法,我院2005年的立案工作取得了较为理想的社会效果:提高了审查受理新类型、重大、疑难、复杂、群体性案件的能力;有效地减少了不必要的上诉案件和涉诉信访案件;高质量、高效率的立案工作不仅受到了领导的肯定,也受到了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全年未发生一起因错立案件引发的信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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