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不小,更须规范
——南阳两级法院对小额速裁程序探索心得
作者:桐柏县人民法院 赵栋梁 张林璞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实施至今已有将近五个月时间,自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工作会议以来,南阳两级法院多次通过“法官大讲堂”、新型案例讨论等集体学习方式,对新的《民事诉讼法》进行探索。小额速裁程序正是新民诉法实施以来,对各基层人民法院影响最大的新型审理程序之一。
小额速裁程序在《民事诉讼法》中仅有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对河南省全省基层法院来说,小额速裁程序是一个完完全全的新生事物。
随着社会转型的加速,各种民事纠纷数量不断增长。诉讼案件的增多,一方面体现了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苏醒;另一方面也使得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日益增加。作为简易程序再简化的小额诉讼程序于此应运而生,其一审终审、庭审简化、庭审时间自由、审限压缩等特点,在制度设计层面以其较低的诉讼成本和便捷高效的裁判过程,大大方便了当事人诉讼,有助于降低诉讼成本、合理匹配司法资源,并满足了当事人以最低诉讼成本,最快速解决纠纷的需求。因此,如何又快又好地开展小额速裁程序的实践和推广,成为了南阳两级法院探索的重要方向。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定在2013年全市法院立案审判工作会议上对小额速裁程序进行了四个方面的概括:
一是受案范围应当适当限定,以保护群众的合法诉权。将小额速裁主要应用于下列单一金钱给付案件:(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3)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5)银行卡纠纷案件;(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案件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8)其他金钱给付纠纷。同时,对于下列案件,暂时可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2)追加当事人或者提起反诉的案件;(3)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
二是明确限定标的。由单纯法条上的“各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将南阳地区的工作开展限定在一万元以下。
三是做好诉前释明和立案服务工作。一审终审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作为新型法律程序,在立案关口应当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审判方式、审判组织、一审终审的后果和权利救济等内容告知当事人双方。南阳中院为此专门设计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并印发各基层法院,配合原有的诉讼风险告知书发放给诉讼当事人,便于群众从一开始便对自己的案件结果有预见性,理性诉讼。
四是以更加谨慎的态度对待小额速裁案件。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中的再简化,在大规模实践经验尚未形成之前,南阳暂限定各基层法院只有庭长和副庭长具备该类案件的承办资格,以尽可能避免出现裁判错误,并要求参与案件的书记员也具备较高水平,善于记录整个诉讼过程以便备查。如果当事人提出程序异议,应认真予以核查,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转换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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