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本案所订协议是否属于承包合同,双方是一种内部承包合同关系。被告与酒店签订的供应协议,本身带有一定的承包性质,原告向被告交纳了8000元后,进场进行面包制作,而需求数量是由被告下达,制作出来的食品也交给被告,原、被告之间进行价格结算。且协议明确写明8000元是原告向被告交的承包费。故双方之间是内部承包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一方可否起诉离婚因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无法提供结婚证的,不能一概排除离婚诉讼。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另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
“小产权房”在审理中的问题解析在实际审理中,我们发现“小产权房”又表现为建设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建设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提起诉讼的产权纠纷大部分为在城镇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对此本文主要探讨的为此类的“小产权房”。
浅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实践中的适用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特殊情况下的定罪问题。在劳务派遣中存在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个主体。劳动者的报酬形式上由派遣单位支付,实质上来自于用工单位。发生欠薪行为后,在用工单位已支付派遣单位费用,而派遣单位却未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情况下处理派遣单位肯定没有问题。
浅析人民法院在医患纠纷诉调对接机制中的角色定位人民法院应当是医患纠纷诉讼对接工作的统筹者,是医患纠纷调解有效运行的协调者,是医患纠纷诉调对接在制度层面的最终保障者。人民法院在实现医患纠纷诉调对接的工作中应当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发挥主导性作用,这既包括有效化解各种诉讼类纠纷,也包括在提高人民调解解决纠纷方式的实效性方面能进一步发挥积极性、主动性。
由一起案例来分析民事执行中迟延履行利息问题迟延履行利息作为一项强制执行措施,它不同于依职权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它以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为前提。相比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等强制执行措施,是直接针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而直接采取,同时也不同于妨碍民事执行的强制措施,如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是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行为采取的一种民事制裁措施,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威严,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债务人实施的一种处罚措施。
以少缴税费为目的,签订“阴阳”两份合同,“阳”合同被判无效
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未提交执行法院审查认可的不具备执行和解的效力
迟延履行生效判决产生的损失应通过执行程序处理本案的重点问题是丹耀公司能否通过诉讼起诉李某、喻某给付因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返还房屋义务即“非法占有房屋”而产生的占用使用费。这一问题的争议点在于,此类问题应通过审判程序解决还是执行程序解决。从法理上分析,此问题属于因债务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给债权人造成的进一步的损失,在救济方式上存在着审判救济与执行救济的竞合。
易世伦等六人诉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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