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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案件的调研分析

日期:2015-04-24 来源:北京诉讼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70次 [字体: ] 背景色: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案件的调研分析

作者:西华县人民法院 金广良 张秋美

我国《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现行法律及相关政策对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都有明确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从土地承包权利衍生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土地征用补偿等财产权益,也是一些妇女的主要经济来源和生活来源,但现实中,歧视妇女,侵害妇女合法的土地权益现象时有发生。西华县法院2010—2012年期间共审理涉及农村妇女土地纠纷权益的案件28件,现就此类案件的情况统计分析如下:

一、案件类型及特点

28件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案件中有24件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4件属于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类型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出嫁女”在户口在“娘家”,因嫁到夫家而被“娘家”所在的村集体扣除土地;另一类是再婚妇女,丧偶或者离婚后即被扣除原承包的土地,在新居住地又未取得土地承包权益。

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属于县城城郊因城镇扩建征收该村民组的土地,原告因村民组集体制定的分配方案而被剥夺了合法的平等分配权益。

上述案件的被告均为原告户籍所在地的村民组,原告属于户口仍在原村民集体组织、而实际生活居住地已经不在原户籍所在地的农村妇女。

二、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矛盾不易化解,被告因是原告户籍所在地的村民组,而村民组作为基层自治组织,通常依据当地所谓的“村规民约”办事,村民组长处理村组事务通常是依据群众代表的集体表决办事,理由都是村民组并不是不依法办事,而是村民们意见大,传统习俗使村民们都认为原告不应该再享受当地村民组相关权益。虽然在诉讼过程中都明确承认原告户籍仍未迁出的事实,但认为原告早已不是原村民组的成员,理所当然应当被排除在村民组成员之外。但是被告通常也提供不出原告“户口空挂”的相关证据材料,相反,原告均能提供没有在现居住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证明。此类案件不易调解的原因是原告原承包的土地已经被重新分配给别的村民,征地补偿费用已经依据村组的分配方案分配给村民,村民组通常也没有经济能力再拿出钱来给付原告,从而给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法院通常不得不找当地政府协调,而协调的难度也很大,法院通常不得不自己替政府背负“包袱”

三、解决此类纠纷的建议及对策

一是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加强对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让广大村民有法律意识,有男女平等意识,特别是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要进村入户,深入人心。提倡男女平等,使“从妻居”与“从夫居”得到相同的尊重,形成尊重妇女、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良好环境。二是加大对农村妇女土地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对涉及“出嫁女”、“再婚女”土地纠纷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对此类案件到当地巡回审理,邀请当地妇联干部或者当地村治调主任陪审,加强与政府的协调沟通,积极营造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三是建议建立防止“户籍空挂”或“多户籍”现象的解决途径,提倡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农村妇女土地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防止此类矛盾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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