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二抵”,变卖后如何进行清偿
答:“一物二抵”或“一物多抵”,即一项财产给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作抵押。此时,抵押物拍卖或变卖后得到的价款如何分配,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问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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