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人该怎样处理关于质押物有损毀或者灭失风险的情况
答: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淸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