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2009年3月,某玩具店与某玩具制作厂签订了一份儿童智力玩具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玩具制作厂为玩具店加工制作儿童智力玩具5000件;玩具制作厂先制作50件样品,经玩具店签字后再大批量加工。合同签订以后,玩具制作厂很快将制作好的玩具送到玩具店。玩具店的工作人员检查没有问题后签字交付玩具制作厂大批量生产。合同到期以后,玩具制作厂将5000件玩具送至玩具店。经检查,该批玩具中有很大一部分颜色、大小、款式与玩具制作厂所送的样品不同,明显影响销售效果。此时,该怎么办呢?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当玩具制作厂向玩具店提供玩具样品,得到认可并签订了承揽合同后,就应该按此标准生产加工玩具,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但是玩具制作厂却将大部分有瑕疵的玩具送至玩具店,给玩具店造成了销售损失。因此,玩具店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通知玩具厂,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重新加工制作或者减少报酬,或者赔偿损失,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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