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抵押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成立就生效,然而,两条法律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这一规定是否说明担保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呢,笔者认为:此处的“法律”应不包含担保法的规定,原因如下: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这一法律规定,确定了抵押合同效力应当按照物权法来确定,而不应按照担保法规定确立,否则,物权法的规定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其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许多条文已经将抵押物合同的效力与登记与否区别开来,实践当中产生了积极的作用,这就从实践中说明抵押合同的效力于抵押物权是否成立没有必然联系。
其三,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对担保物权合同的效力有了新的规定,属于新法规定;担保法对于抵押合同的效力属于旧法规定,故此,对于抵押合同的效力,从物权法与担保法规定比较而言,应适用新法,而不是使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无论如何,我们也无法否认,物权法关于抵押合同的效力规定与其他法律相比毕竟存在着矛盾和不清楚的地方,因此,应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形式,将物权法抵押合同成立暨生效的立法本意确定下来;同时,应当在司法解释中,确定这样一种规则:物权法实施之后审理的案件,应当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确定合同的效力,以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可以想象,如果笔者代理的案件时用物权法,李某的权益维护就会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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