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余某与李某自2002年结婚后,因男方原因,一直没有子女。后来通过人工授精手段,生下了一个女儿。2008年,因感情破裂,两人离婚。离婚后,两人均以女儿是通过医学手段而非自然生产为由,拒绝承认其为婚生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通过人工授精所生的孩子,离婚时父母部不要该怎么办?
【律师解析】本案中,余某与李某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生有一个女儿,这个女孩的地位等同于婚生子女的地位,一样享有被抚养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虽然两人离婚,但两人与孩子的关系不变,应履行抚养义务。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