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白某和妻子房某在2004年收养了一个女儿,办理了收养手续。后来他们又生育了一个儿子。2008年,他们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现在白某不想同时抚养两个孩子,他只想抚养他的亲生儿子。请问,他能不能和养女解除收养关系?
【律师解析】根据有关法规,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本案中收养关系成立,白某与养女之间形成父女关系,在养女未成年以前,他不能只抚养亲生儿子而拒绝抚养养女,他和前妻房某都有共同抚养该养女的法定义务。如果有虐待、遗弃等侵害禾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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