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某和妻子于1986年结婚,生育了一儿一女。后来因感情不和,王某外出打工,孩子由妻子一人抚养至今。由于家庭困难儿子辍学外出打工,女儿今年刚考入师范学院。面对严峻的家庭状况,2009年11月10日,妻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男方支付一笔补偿金。请问,离婚时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要求补偿吗?
【律师解析】离婚时,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因此,离婚时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要求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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